《城市用地分类》2011解读全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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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主要包括原标准“道路广场用地”和“长途客运站用地”、“公共交通用地”、铁路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分为5个中类: 城市道路用地(S1)与原标准一致,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其它道路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的内部道路等用地,使城市道路统计与图纸表达深度取得一致。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很少将“城市道路用地”(S)分至小类,因此本次修订取消其小类划分。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S2)是新增加的一个中类,指独立地段的轨道交通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的线路用地,以满足当前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最新.课件 * 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交通枢纽用地(S3)整合了原标准“对外交通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原标准的“交通广场用地”,并增加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内容。 交通场站用地(S4)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但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A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包括教练场等。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最新.课件 * U公用设施用地 : “供应设施用地”(U1) “环境设施用地”(U2) “安全设施用地”(U3)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 4项中类用地,不包括原标准“交通设施用地”中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最新.课件 * U公用设施用地 : 供应设施用地(U1)中增加“通信设施用地”(U15)和“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U16)。 “通信设施用地”(U15)指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等经营性网点用地列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中。 原标准中的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不应计入供电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1 供水用地 U12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15 通信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最新.课件 * U公用设施用地 : 环境设施用地(U2) 调整原标准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U21),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32) 调整原标准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U22),包含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 增加“环保设施用地”(U23)。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最新.课件 * U公用设施用地 : 新增“安全设施用地”(U3)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小类包括“消防设施用地”(U31)与“防洪设施用地”(U32)。 消防设施用地指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设施用地指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原标准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容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中。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最新.课件 * G绿地与广场用地 : “绿地与广场用地”(G)在原标准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用地”(G3),剥离原“生产绿地”,分为“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与“广场用地”(G3)3个中类。 “公园绿地”(G1)的名称、范围界定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相统一,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含其范围内的水域,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其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G1),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到“非建设用地”(E)的“水域”(E1)、“农林用地”(E2)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E3)中。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最新.课件 * G绿地与广场用地 : “防护绿地”(G2)的名称、范围界定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相统一,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广场用地”(G3)单指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为主的广场,而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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