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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能发
电有
限责 任公
司管
理制 度
HNPD-19-JG05
HNPD
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2007-07-04 发布 2007-07-04 实施
华能发 电有 限责 任公 司 发布
华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能电厂 (以下简称电厂) 基建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
益,建立依法经营的企业管理制度, 加强和规合同管理,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依据华能国际电力股份 (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有关基建工程招标、 合同、 造价、财务、企业控等管理制度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华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发电公司) 在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经济活动中与其它法人、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设备订货、物资
供应、加工制作、征(临时用地)地、拆迁补偿、以及与基建工程相关的技术服务、工程保险、融资、租赁、咨询、劳务等合同、协议或备忘录、补充合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
第三条 合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批会签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根据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制度规定, 按照合同的重要程度或合同金额的大小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分为以下两类:
(一)上级主管单位主办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
新建或扩建项目的投资协议;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对外投资协议、资产转让协议;
3. 新建或扩建机组主设备采购合同及其他单项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合同;
4. 新建或扩建机组主体工程(含主厂房、机组安装、烟囱及水塔等)以及概算在 2000 万元及以上
单位工程的施工、主体设计、监理、调试合同;
保险总协议;
债权债务的处理协议;
土地征用协议、土地出让合同;
所有的涉外合同;
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其他应当由其主办的合同。
(二)由发电公司主办的合同:除以上由上级主管单位主办的合同外,其余合同由发电公司主办。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计划部:为发电公司基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各合同主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指导、监督、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1.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发电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对拟签合同进行立项
审查;
根据股份公司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规相关合同标准文本;
审查各部门所签合同的规性、合法性,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和签订等;
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协调、处理;
对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分析,建立《基建合同动态管理台帐》,每半年对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分析,并向发电公司领导汇报。
(二)行政部:
1. 保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合同专
用章等资信文件和印鉴,并建立审查使用制度;
根据合同办理业务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申请,办理相关“授权委托书”;
负责合同登记编号及用印、归档。
(三)政工部监审室:
纪检、审计专责参与合同谈判,监督、检查所签订合同的容,程序的合法性,监督合同的履行;
负责重大合同的公证工作;
协助合同主办部门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节工作。
(四)工程部:
1. 负责设备物资合同 “标的物” 的数量和规格型号的审核,负责技术规及技术协议的洽谈、 审核把
关及监督执行;
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及其他技术服务类合同的“工程(设计)容及围”、“工期与进度”、“质量验收与评定”、以及现场管理等容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执行。
(五)财经部:
参与合同谈判和合同审查、监督合同履行;
对合同的支付条款容进行审核把关和执行。
(六)燃供部:负责对合同中涉及物资供应及保管条款的审核把关及执行。
(七) 安质部: 负责对合同中涉及质量验评标准及办法、 质量保修、安全文明施工等条款容的审核
把关和监督执行。
(八)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及合同承办人: 各合同主办部门须指定合同承办人。 承办人必须是本单位
工作人员, 不能指定借用或聘用人员担任合同承办人。 重大合同的承办人须由单位单独指定。 合同业务
主办部门及承办人主要职责如下:
1. 根据控工作的要求, 确定所要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招标或比价等, 若不具备招标或比价的条件需
要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并经公司招标委员会批准;
2. 拟选供应商, 审查对方单位的资信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 组织机
构代码证原件、法人代表书或法人委托书及承包单位的相关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记录;
组织工程招标和合同谈判工作,填写商务谈判记录,整理招标或比价的资料;
根据合同标准文本起草合同, 按照合同审查签证单提交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会签, 对于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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