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三农”学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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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 年2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 年12 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 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 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 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 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 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 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 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 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 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 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 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 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 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 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 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 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 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 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 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 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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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思想,有文化,有信念的人。 学无止境:活到老,学到老!有缘学习更多关注桃报:奉献教育,点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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