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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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 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 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 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 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 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 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 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 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 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 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 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执行。 第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 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 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 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 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 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 务院备案。 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 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 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 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 定计算。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 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 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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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思想,有文化,有信念的人。 学无止境:活到老,学到老!有缘学习更多关注桃报:奉献教育,点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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