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职业健康警示与告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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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警示与告知制度 1 总 则 1.1 为规范公司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 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和国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关于职业健康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工作。 职业危害告知 2.1 岗前告知 2.1.1 人力资源部与新老职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 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1.2 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危病害告知合同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签。 2.1.3 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 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等部门应向职工如 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 合同。 2.2 现场告知 2.2.1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告栏,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 的结果。各相关部室提供所需公布的内容。 2.2.2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所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 2.3 检查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 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 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4 安全监察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页 共3页 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2.5 安全监察部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员工掌 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2.6 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 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危害警示 3.1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在施工场所设置 相应的警示标识、警戒线、警戒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3.2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戒线。 禁止标识:组织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警告标识:提示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提示标识:提示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分隔救援的线带; 3.3 在职业病危害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可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3.4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 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3.5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 16483- 第2页 共3页 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 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6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3.7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3.8 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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