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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国评组发〔〕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
管理工作,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
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
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
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评
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
查。协调小组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办公室设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
责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
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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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
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
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
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
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
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
则。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
达标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评比达标表
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主办单位在每年月底前按
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
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
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
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
项设置、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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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
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提出
申请。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
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按规
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
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主办单位按归口分别向省级党
委、政府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应从严把握,总量控
制,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从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
达标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评比达标表
彰项目原则上按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保留的项目总数控制,
各单位可在本单位原有项目基础上进行调整或者变更,一般
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
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
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作用,
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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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与项目内容相符合,未经批准不得冠以
“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三)项目范围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
(四)项目周期设置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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