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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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国评组发〔〕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 管理工作,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 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 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 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评 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 查。协调小组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办公室设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 责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 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 /1 8 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 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 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 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 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 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 则。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 达标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评比达标表 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主办单位在每年月底前按 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 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 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 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 项设置、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等。 /2 8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 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提出 申请。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 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按规 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 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主办单位按归口分别向省级党 委、政府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应从严把握,总量控 制,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从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 达标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评比达标表 彰项目原则上按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保留的项目总数控制, 各单位可在本单位原有项目基础上进行调整或者变更,一般 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 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 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作用, 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3 8 (二)项目名称与项目内容相符合,未经批准不得冠以 “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三)项目范围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 (四)项目周期设置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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