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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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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1.1为了加强 **总公司对设立在全国的所属各分公司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的领导、 管理、 调度和监督,以利于发挥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总公司在赋予物流、 快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对物流、快运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归集、统一支付、 统一筹集,通过银行网络结算与公司内部“ ** 物流信息港”实现“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 式。
1.2总公司设立财务结算中心,由财务总监领导,对股东会直接负责,其职能为全面负 责物流、快运公司的财务工作,下设财务核算部和应收管理部(详见《 ** 总公司财务结算
中心机构设置图》、《** 总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岗位设置图》 )。
1.3财务结算中心职能:
1)全面负责物流、 快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 定期向股东会报送财务报表, 进行财务分析。
2)集中管理物流、快运公司的资金收入。
3)统一拨付物流、快运公司核定的备用金,监控备用金的使用方向。
4)统一对外筹资。
5)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各分公司的会计
核算工作。
6)及时、准确处理各分公司上传的票据,并按经批准的财务预算对各分公司的资金收 支进行有效管理。
1.4 财务结算中心各岗位具体职责见《 ** 总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岗位职责》 。
1.5总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分 3 个环节对全公司的资金支出进行全过程监管:
1)事前环节:主要检查用款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审批程序是否准确无误; 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
2)事中环节: 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已审批的时间、 金额使用;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
3)事后环节:依据已签订的合同,检查资金回收或回笼状况等。
1.6公司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核制度。
1)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资金支出实行双签制(见《财务报销审批程序》 )。
3)制单员应将填列齐全的客户委托书与电脑数据核对无误后,方可打印 ZT 票,以此
作为财务记账的原始单据;次日上午业务人员到岗立即与前日制单员填列的 ZT 票进行核
对,如发现有误,立即告知制单员按相应程序进行处理,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1.7公司财会人员的管理:
1)财会人员在力求稳定的同时,实行定期轮岗制。
2)物流财务经理、快运北京地区财务经理、快运外埠地区财务经理、物流快运应收经 理的聘任应当经过总公司财务总监同意。
3)公司股东会可视实际情况决定直接聘任或解聘财务结算中心的经理人员及其他财务 人员。
4)财会人员的岗前培训制度:公司各级财务人员上岗前,人事部将组织岗前培训。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工资的 1-3 倍:
a 核算员一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未及时将当日的现金收款送存银行的;
b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c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d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 (包括现金 ) 或支付款项的;
e 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f 坐支现金的;
g 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h 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追究其经济或法律
责任:
a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b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c 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d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e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f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g 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原则
2.1公司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会 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 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2)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3) 资本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4)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
2.2记账方法,一律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取权责发生制。
2.3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资本保全的原则。
2.4公司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任何人不得 随意改变。
2.5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在规
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行的日期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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