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推荐演示版解读新企业破产法全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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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企业破产法: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课件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性事件。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课件 一、适用范围扩大 1986年,中国推出了第一部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 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一“试 行”,一直试了20年。20年间,中国诞生了数 以百万计的个体、私营企业,它们都没有破产 的规则可循,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的破产法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 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 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 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课件 二、引入管理人制度 原破产法规定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 种破产事宜,这种机制不市场化,也不专业化还 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 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 化方式进行运作。 课件 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 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 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 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 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课件 三、重视债权人自治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在选任和监督管理人方面,新破产法第22条第二款 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 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予以更换。” 新破产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执行 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 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并且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享有表决权,对 重整程序的进行具有决定性作用。 课件 四、引入重整制度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 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 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 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 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 制度。 新破产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 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课件 五、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破产欺诈是各国破产法所严厉打击的对象, 在中国,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尤为严重 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 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破坏经 济秩序,有些还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许下 进行的。 课件 新破产法设置了较以前立法更为完善的撤销权 与无效行为制度。 (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 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 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 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33条)规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 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涉及债 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课件 六、强化破产责任 以前破产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破产后, 职工失业下岗、生活艰难,巨额债务无法清偿, 而企业的负责人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针 对这种情况,新破产法对破产责任作出了规定, 并且和新《公司法》、新《证券法》规定的董 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勤勉尽 责义务,《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 产罪都实现了对应。 课件 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 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 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 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125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 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 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课件 七、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 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 新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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