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作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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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规基础标准,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在铁路运输中,凡含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征,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轻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尤其防护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三条 危险货物按其关键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第九类:杂类。 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轻易引发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方法,属易燃货物。 第四条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方向。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提升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紧货物接取送达,降低作业步骤,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不安全原因,有利于提升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整体管理水平。所以,应制订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计划,分期分批逐步将危险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方法。 第五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而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居民点。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和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同时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约定合乎安全要求危险货物办理地点,并依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企业新建、扩建时,危险货物应做到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尽可能避免长距离运输。凡跨铁路局运输危险性较大货物,事先须经铁道部同意,必需时还需进行安全运输科学论证。 第六条 常常办理危险货物车站应建造含有通风、报警、消防、防爆、避雷、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专门仓库。危险货物专门仓库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爆炸品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含有防爆性能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专用线路。放射性物品专门办理站,应依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置能屏蔽射线辐射库房。 现有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及本条第一款要求,除车站要采取方法、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计划,限期调整处理。 对运量小和不含有安全运输条件车站,铁路局应采取“关、停、并、转”做法,实施集中办理,并主动考虑发展集装箱运输。 各铁路局必需在分局管内合适地点设置货车洗刷所。 第七条 办理危险货物车站必需建立健全严格安全、防护、检验、交接制度,加强危险货物安全监督和管理,并配置对应技术人员。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货运、装卸人员全部要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危险货物特征和相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常常办理危险货物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救护队,定时进行消防和救护演练,提升对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八条 危险货物专办站内常常接触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及其它车站危险货物仓库专职货运人员劳动保护用具和保健待遇按劳动部和铁道部相关要求实施。 办理危险货物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置必需劳动防护用具(包含处理意外事故需使用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等)。 劳动防护用具应有专员保管,并训练相关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应含有防静电功效,平时应保持清洁。作业工作服等防护用具用后必需集中清洗,不得穿戴回家。 常常运输放射性物品车站和洗刷所应配置必需检测仪器,并要妥善保管,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应做好危险货物运输防护指导和卫生监督,做好人员中毒、灼伤抢救培训指导工作。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备有必需抢救药品,配置医务人员应熟悉危险货物中毒、灼伤抢救方法。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每十二个月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合理组织和安排健康疗养等活动。 第九条 经由铁路运输危险货物,除军运、国际联运、水陆联运等另有要求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包装和标志   第十条 危险货物包装依据其内装物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含有较大危险性; Ⅱ类包装--含有中等危险性; Ⅲ类包装--含有较小危险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及放射性物品包装应分别按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GB11806-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和内包装应按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危险货物包装表要求确定包装方法,同时还需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装材料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应和所装危险货物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容器和所装货物不得发生危险反应或减弱包装强度。 2.充装液体危险货物,容器应最少留有5%空隙。 3.液体危险货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对可产生有害蒸气及易潮解或遇酸雾能发生危险反应应做到气密封口。对必需装有通气孔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预防货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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