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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68 号令) 三、受
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
办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
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
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 (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 (一)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2. 租赁合同 (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
身份证明 (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 (复印件)。 (二) 租赁当事人订
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2. 转租合同 (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 4. 房
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 (复印件); 5. 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 (原件)。 (三)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
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2. 转租合同 (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
); 4.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复印件)。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
交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
经纪机构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 受理人员
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 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 (收原件)
要求:
1. 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 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 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
(出租或转租)、出租人 (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
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 、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 (注:提供的租赁合同
需收原件)
4. 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 ,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
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 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 要求:
1. 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 要求:
1. 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 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 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
就整本复印下来。
2. 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 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 。
4. 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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