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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进修学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xx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进修学习管理,促进员工专业技能、业务水平及整体素质的提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 控股项目公司、 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员工进修学习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种类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技能、职称、资格、学历、学位等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
第五条 员工进修学习分为以下五类:
1.公司选派的短期 (6 个月及 6 个月以内 ) 脱产进修学习;
2.公司选派的长期 (6 个月以上 ) 脱产进修学习;
3.员工申请的短期 (6 个月及 6 个月以内 ) 脱产进修学习;
4.员工申请的长期 (6 个月以上 ) 脱产进修学习;
5.员工申请的在职进修学习。
第六条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有关人员进行脱产的长期或
短期进修学习。
第七条 公司选派的长期脱产进修学习的人员,原则上须在公司
服务达到下列规定年限 ( 至进修开始之日为止 ) :
1.部门经理及以上员工须服务满 2 年;
2.部门副经理及主管级员工须服务满 3 年;
3.主管以下员工须服务满 5 年。
特殊情况突破上述规定须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 员工申请参加进修学习, 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进修学习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公司人事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九条 属个人申请的进修学习以及公司选派的长期进修学习,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员工须与公司签订《服务承诺合同》 。
第三章 进修学习待遇
第十条 公司选派短期脱产进修学习的员工, 视同到勤上班, 工
资待遇不作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选派长期脱产进修学习的员工, 在学习期间年薪
按其参加进修学习前年薪的 50%按月计发(公司代扣个人应交纳的社
会保险费及个调税等),效益工资按同职级的 50%享受,其他福利待
遇不变。
第十二条 属员工申请的脱产进修学习期间, 不享受公司薪酬及
福利待遇,公司只保留其员工资格。
第十三条 属员工申请的在职进修学习期间, 可申请当年的年休
假参加考前培训及考试,请假时间超过年休假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四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的各类进修学习, 在取得合格证书,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其进修学习的相关费用可按一定比例报销。 进修学习费用包括学费、 书本费、考务费、报名费等学杂费;自费出国学习人员学习费用还包括签证、 护照、体检等出国手续费用, 但不包括交通费用,公司选派出国学习人员学习费用包括除生活费用以外的所有与学习有关的费用(含交通费)。
第十五条 公司选派进修学习人员报销除生活费以外与学习有关的所有费用。员工申请的进修学习费用报销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般员工 1 万元以内的(含),全额报销;1 万元- 2 万元(含)
的,超出部分按 50%报销; 2 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 30%报销。
2.部门主管、 经理助理、副经理 2 万元以内的(含),全额报销;
2 万元- 3 万元(含)的超出部分按 50%报销; 3 万元以上的,超出
部分按 30%报销。
3.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人员 3 万元以内的(含),全额报销; 3 万元- 4 万元(含)的,超出部分按 50%报销; 4 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 30%报销。
4.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 4 万元以内的(含),全额报销; 4 万元
5 万元(含)的,超出部分按 50%报销; 5 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 30%报销。
第十六条 参加进修学习未取得相关合格证书的员工,由其自行承担进修学习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的在职进修学习,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
专或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学位的,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大专学历奖励 1000 元;
2.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奖励 2000 元;
3.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奖励 3000 元。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选派参加长期脱产进修学习的员工,在取得合格证书并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达到 1 万元以上的,须事前与公司签定
《服务承诺合同》,《服务承诺合同》 的起始时间为学习结束后正式上班之日。《服务承诺合同》期限按报销费用的额度不同,具体为:
1.报销 1 万元(含)至 3 万元(含)的,须继续服务 1 年;
2.报销 3 万元(不含)至
5 万元(含)的,须继续服务
2 年;
3.报销 5 万元(不含)至
7 万元(含)的,须继续服务
3 年;
4.报销 7 万元(不含)至
10 万元(含)的,须继续服务
4 年;
5.报销 10 万元(不含)以上的,按每 2 万元 / 年推算确定继续
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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