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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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环境监测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 | 发布日期:2011-12-02 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核定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 标准的函》(鄂环函[2011]49 号)、《关于申请修订环境监测专业服 务收费标准的函》(鄂环函[2011]178 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 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78 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 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3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6]532 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 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 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 号)等规定,结合近几 年环境监测不断发展的实际,为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环 境监测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调整后我省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监测) 服务收费主要由监测收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评估收费 和相应管理收费组成。各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实施上述收费的主体为取得国家计量 - 1 - 认证和相应资质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收费的对象为接受委托并 为其提供环境监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指定的范围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环境 监测服务范围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78 号文件中《环 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不得收费: (一)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 (二)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服务; (三)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研究性报告; (四)其它有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 准》规定的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方法提供监测服务。凡接受委托 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 由委托方付费。各项环境监测服务的采样、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分 析检测方法、监测数据采集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环保行业标准和技 术规范,同时出具完整的书面环境监测数据和结论报告。 六、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 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只收费不监测或 多收费少监测。对违反规定进行监测并实施收费的,一律视为违规收 费,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七、各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 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使用省级财政部 - 2 - 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 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规定标准从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二 年。有效期满,由省环保厅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重新核定。同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环保系统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1993]32 号)中关于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 3 - 附件: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监测费 (一)采样/测试收费标准 1 空气(含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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