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昆铁路峨米段环境保护专项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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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二月;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铁路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2.铁路在节省土地方面;蒸汽机车;21;22;新《环境保护法》共分七章70条,其特点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环保责任,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环保公益诉讼”、“治安拘留”、以及“环境税”、“按日计罚”、“罚款不设上限”等新规定彰显。;新《环境保护法》条款内容明显变化,并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有: (1)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2)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 (3)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5)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6)政府部门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关于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 第29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33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34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35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38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关于饮用水水源和特殊水体保护的规定 第57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58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59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60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65条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4、 关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处置的规定 第6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67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68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规定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27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28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29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30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4、规定了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31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36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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