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非税收入的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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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2018/1125/6000022143001232.shtm /html/2019/0214/5230314210002011.shtm 非税收入的特点: 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多样性、资金使用上的特定性等特点。 (1) 灵活性。表现为形式多样性和时间、标准的灵活。政府非税收入既可以按照受益原则采取收费形式收取,又可以以特定项目筹集资金而采取各种基金形式收取等。政府非税收入是为政府某一特定活动的需要,而在特定条件下出现的过渡性措施各地可以根据不同时期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 (2) 不稳定性。由于政府非税收入是对特定的行为和其他特定管理对象征收,一旦该行为或该对象消失或剧减,某项政府非税收入也会随之消失或剧减。 (3) 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总是和社会管理职能结合在一起,有特定的管理对象和收取对象。但不具有普遍性,未发生受管制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排除在这一管理和征收范围之外。 (4) 多样性。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有很多种,而且每年都有变化,为征收和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管理现状: (一)非税收入数额大,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不规范。建国初期,我国预算外资金主要是为数较少的税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费收入。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42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30.6。在体制转轨和财政分权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非税收入在整个政府收入体系中的地位由“拾遗补缺”演变为占据“半壁江山”,成为与预算内收入、税收收入并驾齐驱的财力资源。1992年预算外资金为3855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97.7.1993年调整口径后,预算外资金收缩到相当于预算内1/3左右,但增长仍迅速,1996年预算外资金决算数为3893亿元,仍相当于财政收入的一半。 非税收入的过度膨胀和无序混乱有其直接的体制背景。主要原因是收费主体多元化、管理政出多门。现行地方收费主体主要有地方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公安、司法、检查、城建、环保、教育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同时管理上职权分散,乱收费的现象较为严重。尽管经过了多年对收费项目的清理、减并、撤销,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2年上升为335项,其中仍不乏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此外,更严重的是,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向企业和居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仍然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收费罚款甚至没有基本的标准,由具体执行人员掌握,收多收少、收与不收弹性大,随意性强。再有,尽管有关收费对收入的用途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监管上的疏松薄弱,许多费用存在收用不符现象。 (二)非税收入无序膨胀、管理混乱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在体制改革以前,我国财政收入有一半左右来源于非税收入,其中绝大部分又是国营企业的上缴利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税收入绝大部分纳入国家预算,其透明度高,管理严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对地方政府和各部门“放权”,同时由于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等多种原因,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无序膨胀,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一是对资源配置的不良影响。乱收费等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体系,扭曲了合理比价关系,使正常的市场交易和公平竞争受到冲击。二是“费挤税”,预算外挤预算内,分散国家财力,削弱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也不利于地方税体系的巩固、完善和发展。三是监督机制和协调统筹机制缺失。各项非税收入多分散在部门单位管理,财政资金长期体外循环,游离于监督之外。政府难以从整体上把握财政资金的收入信息,无法统筹调节其在各部门中的使用。四是加剧了社会的分配不公,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等消极现象。五是加重了企业和社会的负担。尽管现阶段我国实现名义税收负担率在17左右,与国外多数国家相比,处于较低的水平,但是加上各种非税负担,企业和社会承担的社会公共负担已超30,各种名目繁多且无序的收费、摊派,使企业和居民不堪重负。 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原则: 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尽快结束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步伐,实现依法管理非税收入,为消除“按需取费”和“收费养人”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建立非税收入管理稽查制度。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年度稽查制度,对各项收费和基金的征缴情况、票据使用、账户设立以及“票款分离”的实施,资金收取和使用等情况,进行一年一度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实现稽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三是推行收费政策公示制度。利用各种媒体对财政各类票证的式样及相对应的收费性质、收费范围、填写要求进行详细介绍,对不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罚款的,当事人可持违规收费票据到财政部门上诉并要求退款,对丢失票据的要严格查处,对乡镇财政票据定期实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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