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 船舶登记制度与方便旗船舶 PPT4-3-2船舶登记条例细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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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有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是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所有人不得选择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船籍港。;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同音。 船名用2个或2个以上汉字后加数字。船名字符最多不超过12个,最少不少于4个。其中一个汉字为2个字符,数字为一个字符。 ;(1)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船尾部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2)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1)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2)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5年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3)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4)经依法登记的船舶可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两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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