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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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县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 分。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废除对非公 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扶持 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是指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非公有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委 2011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 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 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 织。 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利企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 1 超过 3000 万元;3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四条 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非公经济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工作。各乡镇政 府、县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本办法分工,落实各自 工作责任。 第五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小微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我县内有一定规模、成长性 好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环保要求、依法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 第七条 重点扶持从事科技创新、加工制造、文化旅游、 社区服务、农产品产销加工、特色食品生产、民族手工艺品 加工、批发零售等行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从事国家限 制类、淘汰类产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不予扶持。 第八条 分类扶持、梯级发展,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 级,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大中型企业发展 2 壮大。每年扶持一批成长性好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培育一 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工商部门对拟登记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投资者,按照 投资者意愿,做好指导服务。对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减免各 种行政事业收费、收会费,办理营业执照;对具备开办企业 条件的依法引导其办理企业登记。工商部门要为个体工商户 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程帮助办理,对法定要件齐全的当 场颁发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时,升级的企业名称 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拟 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登记; 拟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商标、专利等在转型后仍可延用。 县政府对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营业额、税收达到 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每年择优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条 扶持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一)财政扶持。齐齐哈尔市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安排 2000 万元,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 企业发展,以及平台建设、集群发展、培训等。 (二)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政策 3 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支持小型微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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