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课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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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 被告人甲某(幼儿教师)于某年6月18日上午9时,带领5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乙某(4周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甲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费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丙某(男,16周岁)路过此地,闻声后立刻跑往粪池边观看,并同甲在附近找一个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池深约75厘米(半人深),但甲、丙均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后来一当地老农跳入池中将幼儿救起,可是为时已晚,幼儿已停止呼吸。 任务: 分析上述案例中甲某、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不作为 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律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本来能够履行却有意不履行的行为,也即是“当为而不为”。 (1)应为 (2)能为 (3)没为 (4)结果 条件: 应为: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义务来源 (1)法定的义务 (2)职务、业务上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案情简介] 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某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某发生争吵撕打。李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说:“那你就去死。”李听后,就去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宋见状,喊来邻居叶某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宋李两人又发生争吵撕打。 李再次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采取放任不管、不闻不问、不加劝阻。直到宋听到凳子作响时,才起身过去,但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喊邻居,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去告知自己的父母,待其家人赶到现场时,李已无法挽救而死亡。 分析宋某是否要为妻子的死承担刑 事责任? 法条链接: 我国婚姻法在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同时婚姻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 ” 可见,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 在夫妻争吵的特定环境中的被告人宋某负有法律责任,其放任李某自缢身亡的故意不作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审法院: 被告宋某与其妻李某关系不和,在争吵厮打中用语言刺激李某,致使李某产生自缢轻生的念头。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的特定环境下,宋负有特定义务和劝阻的责任,其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二审法院宣判维持原判。 案例简介: 郑某,男,34岁,某县消防队员。一天,该县某村村民赵某家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火灾现场。在救助过程中,赵某告诉郑某其10岁儿子还在房中,请求郑某将儿子救出。郑某见火势凶猛,房子也有倒塌的危险,怕自己受伤,就以火势太猛、无法救人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要求。等大火扑灭后,赵某的儿子已被烧成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 问题: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作为? 案例: 2008年3月15日,17岁少女殷琪为避免22岁男青年张兵求爱及拥抱后坠入水库,张兵既没报警也没有采取营救措施便自行离去,致使殷琪溺水身亡。10月28日蔡甸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张兵故意杀人罪被判刑11年,这起被冠之为武汉首例因见死不救被判故意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 ????2007年5月25日中午,年仅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为了给小偷一点苦头吃吃,颜克于、韩应龙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周某为挣脱围殴,跳入附近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准备回游,但刚回游了一二米便因体力不支沉入河中。韩应龙等人见死不救,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离去。 2007年11月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判处三名“见死不救者”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保姆与雇主签订了照料婴儿的合同(口头或书面)后,即产生了照顾该婴儿的义务,如果照料婴儿过程中,婴儿有生命危险,保姆有能力阻止而不阻止,致使婴儿死亡的,保姆应负不作为的刑事责任。 能为是指行为人对于特定义务在案发当时有作为的条件,包括时间、技术、物质条件等。注意不能违反“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的原则”。 案例简介: 某甲是某医院的医生,一天晚上值夜班的时候,送来一个危重的患者,要求必须进行及时抢救,否则危及生命。某甲对护士打了个招呼,让护士值夜班照看一下,自己等会儿再来。原来某甲是足球迷,当晚有一场重要的足球比赛,某甲已盼了好几天了。于是他就开始坐在电视旁看球赛,90分钟双方踢成0:0,最后又看了近半个小时的点球大战。两三个小时过去之后,突然想起还有一个需要处理的危重病人,但此时因为延误了抢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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