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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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为了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 *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 * 患者不再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药房 药库 审核、登记,双人签名 退回 按规定予以销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流程 逐级审批 统计 药管、审计、保卫、分管领导 卫计委办证中心 拍照、签字,记录 派人现场监督 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退回 上报 无偿退回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法律责任 * * 法律责任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处方或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法律责任 * * 法律责任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 法律责任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 * 附 则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 谢 谢! 放映结束 感谢各位的批评指导! 让我们共同进步 * * 谢 谢! 放映结束 感谢各位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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