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投资人的困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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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困惑 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存在这大量隐名投资的情况,实际投资人在工商登记没有被记载为股东,他的股东名分被另外一个人顶替。习惯上,人们把没有出资登记为股东的人称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或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而要借助于隐名股东制度,实现自己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的原因纷繁复杂,也非常容易引起各种纠纷。 首先要回答什么是公司股东?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什么是公司,给公司下个定义不简单,一个经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9个字),还有江平为代表给公司的定义(36),以及赵旭东为代表给公司的定义(68字)等等。说起来也非常有意思,股东的概念到目前为此,不管是学术界或实务界也还没有统一,简单粗暴总结为:认为股东就是股权的所有人,过分纠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那是法学教授的事,因为他们不需要处理法律实务。股东资格的取得主要就是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就是设立公司的初始股东;而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股权转让取得的股权。 隐名投资的价值 为什么要隐名投资,主要原因应为两点:法律不允许;投资人不愿意让别人知晓自己的股东身份。隐名股东是指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他人的股东。显明股东是指在公司实际投资人投资过程中,约定将 隐名股东出资以自己名义登记为股东。显名股东要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公司投资主体的规定,显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公司;可以为单独的自然人,也可以为多个独立的自然人。 所谓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即隐名和显名体现在工商登记机关的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隐名的主要原因是:法律不允许:比如《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了将来规避公司法上的限制,也不愿意做显名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但股东实际不止50人,如果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那就要选择部分股东就要牺牲一下,摇身一变成为隐名股东了等原因。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观点,二者定性为合同纠纷。 五、隐名股东与公司、显名股东和第三人的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观点,二者定性为合同纠纷,不属于投资纠纷。 隐名股东与公司:如果能够证明其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就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否则就与公司无关。如何证明,主要是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当初的约定材料,最主要的材料就是《隐名协议》、实际出资证明等。 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为了保证社会商事交易稳定,若因股东出资不足,应由名义股东承担补充出资不足的责任,名义股东承担之后在向隐名股东追偿。 六、隐名股东的权利遭受侵犯,那么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公司如果要增资或减资、合拼或分立以及涉及股东利益的等重大事项时,隐名股东的利益怎么维护呢,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及相关案件的司法观点来看,隐名股东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的,必须借助显名股东行行使股东权利,所有隐名股东制度天生就是有缺陷的,类似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七、公司债务权人是起诉隐名股东还是显明股东 因公司的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公司债权人是否可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承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出资不足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之内承担补偿清偿责任。股东有没有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如果全部交清了出资额,股东是不要承担补充清偿债务责任的;如果没有足额向公司出资,那么在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股东出资没有交清的要承担补充责任,既然要承担责任那么第二个问题来了,谁承担呢? 显明或隐名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观点,是显名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之后向隐名股东追偿。 显名股东承担责任之后,依照和隐名股东签订的相关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向隐名股东追偿。 隐名股东拥有先天性缺陷,但也拥有制度的优越性,可以最大调动社会闲散资金,用于社会主义建设,创造社会财富。 针对上述分析,给隐名股东几点建议: 1、一定要和显名股东签署一份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2、认真分析要投资的公司的相关情况,以防造成经济损失。 3、对显名股东要充分了解,否则后果很严重。 隐名股东制度,运用好了可以为你增添光彩,人们常说细节决定成败,魔鬼出现在细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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