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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含义: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
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
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
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
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
产等保险金。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若规定或者劳动合同
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
统计局1990 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
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
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
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
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
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以下情形: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为了保障
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
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
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
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
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
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
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
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
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
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
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赔偿金;如果受到支付经济补偿十二年限制的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
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不超过经济补偿的最高
年限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
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赔偿金。还需要注意的是,这
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
三、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现法定
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本条又规定在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根据本
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本条禁止的是用
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二是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
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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