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物业管理工作手册(印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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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物业管理工作手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分局 二O一O年六月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62号)…………………….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504号)……………………………..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修订)………………………….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关于加强街道的工作意见(穗府[2004]15号)……………………………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穗国房字[2008]425号)………………………………………………. 越秀区物业管理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 越秀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指南………………………………………. 越秀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越秀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内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备案要求……………….. 越秀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暂行规定………………………………… 关于做好越秀区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的通知……………………………… 越秀区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核定、变更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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