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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非信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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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放同业
业务说明
拆放同业也称同业拆出,是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以信用为基础,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是银行短期资产之一。具有以下特点:
1.属临时性资金融通,期限较短。
2.收益性、流动性介于贷款资产和现金资产之间。
3.参与者受限制,一般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
4.必须在全国统一拆借网络内进行,不得了从事场外交易。
业务操作流程
拆放同业业务主要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出对象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市场准入
1.主体资格限制:
凡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主要控股)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2.申请进入拆放同业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②有健全的拆放同业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③有专门从事拆放同业交易的人员。
④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⑤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⑥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机构申请进入拆放同业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系统交易
同业拆借业务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全国统一的拆放同业网络包括:
①全国银行间拆放同业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放同业备案系统。
③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拆借备案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之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并最后确认成交即可达成交易。交易系统打印的《成交通知单》是反映双方交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拆放同业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拆放同业成交日期;
③拆放同业交易金额;
④拆放同业交易期限;
⑤拆放同业利率、利率计算规则和利息支付规则;
⑥违约责任;
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资金清算
金融机构之间根据成交单的内容,本着自主清算、自担风险的原则,通过双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资金部门根据交易合同签发出款通知单或其他出款手续交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制有关凭证办理转账,登记资金台账;拆放资金到期,收回拆借资金利息时,凭人民银行回单联,经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账务处理,同时在收到资金本息后,通知资金部门销记资金台账。资金部门应定期主动与会计部门核对资金台账,以保证资金安全、完整。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现有拆放同业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程序和实施细则;
②将现行同业存放业务各项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银行监管当局要求进行比较。
2.风险提示:
①未完整建立拆放同业业务会计核算制度;
②未完整建立拆放同业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③未完整建立拆放同业业务账务核对制度;
④未完整建立拆放同业业务检查监督制度;
⑤未建立科学的拆放同业业务风险识别、预警、评估、监测、控制和考核机制;
⑥未完整建立规范的同业存放业务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⑦未建立完善的拆放同业业务操作和审批监督约束机制;
⑧未建立拆放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责任制和业务岗位责任制;
⑨现行拆放同业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与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规定、银行监管当局和上级行的要求不相符,未及时修改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操作程序和实施细则。
授权管理
1.检查方法:
①查阅各级授权和转授权书;
②查阅拆放同业业务的审批单,与授权和转授权书对照。
2.风险提示:
①办理同业拆出业务前未先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②各商业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是否及时将总行下达的拆出资金额度、期限等授权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③未核定分支机构的拆放同业权限;
④超权限审批拆出资金;
⑤未经审批、违规拆出资金。
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1.检查方法:
①阅拆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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