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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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二百七十一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二百七十二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二百七十五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0.0 *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二百七十六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二百七十七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百七十八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二百七十九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0.0 *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二百八十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第二百八十一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0.0 *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二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文发布)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0.0 * 第二百八十六条: 高处作业用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二百八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二百八十八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二百九十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二百九十一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9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0.0 * 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第二百九十二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百九十三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0.0 *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二百九十五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二)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三)各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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