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别划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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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 欢迎阅读 欢迎阅读 第四章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单位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建筑工程 钢结构 跨度 建筑面积 m m2 >30 >16000 >18 >10000 ≤18 ≤10000 其他结构 单层 跨度 建筑面积 m m2 >24 >10000 >18 >6000 ≤18 ≤6000 双层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50 >10000 >30 >6000 ≤30 ≤6000 民民用建筑工程 公用建筑 砖混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 — 30<檐高<50 6000<面积<10000 ≤30 ≤6000 其它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60 >12000 >30 >8000 ≤30 ≤8000 居住建筑 砖混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2 — — 8<层数<12 8000<面积<12000 ≤8 ≤8000 其它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2 >18 >12000 >8 >8000 ≤8 ≤8000 构筑物工程 烟囱 混凝土结构高度 砖结构高度 m m >100 >60 >60 >40 ≤60 ≤40 水塔 高度 容积 m m3 >60 >100 >40 >60 ≤40 ≤60 筒仓 高度 容积(单体) m m3 >35 >2500 >20 >1500 ≤20 ≤1500 贮池 容积(单体) m3 >3000 >1500 ≤1500 单独土石方工程 单独挖、填土石方 m3 >15000 >10000 5000<体积≤10000 桩基础 工程 桩长 m >30 >12 ≤12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与民用建筑 四星级宾馆以上 三星级宾馆 二星级宾馆以下 单独外墙装饰 幕墙高度50m以上 幕墙高度30m以上 幕墙高度30m以下 (含30m) (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I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小于等于600m3且大于50m3,按构筑物III类工程计算;小于等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强夯工程,均按单独土石方工程II类执行。 3、装饰工程有关说明: (1)民用建筑中的特殊建筑,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类工程确定。 (2)民用建筑中的公用建筑,包括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I类工程确定。 (3)一般居住类建筑的装饰均按III类工程确定。 (4)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等工程,均按III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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