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pdfVIP

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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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 , 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国 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 九不准“ ”》及《甘 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医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对临床、 医技科室的医 疗、护理及医技人员实行不良执业行为年度内累积记分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 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科学、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记录以医院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或职能 部门调查核实的考核依据为准, 对应进行积分管理, 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 职称晋升、 绩效工资等挂钩。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 第六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机构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 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 等途径获得。 第二章 积分办法 第八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 1 分、2 分、 4 分、6 分、 12 分,共五个档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 12 分: (一)发生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 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就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 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 (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其有关资料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 6 分: (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罚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在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五)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 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 (六)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 红包“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的; (七)违规进行 统方“ ”,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 利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 4 分: (一)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 (二)违规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三)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 (四)违规私自采购、 销售、使用药品、 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 (五)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 (六)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擅自开具药品处方的; (七)一年内有 3 次以上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支农队员在工作期间脱岗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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