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探究民事诉讼中的诉答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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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探究民事诉讼中的诉答程序 完善,在当事人尚不能对案情作大致判断之时,将会直接影响证据交换的效果。在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重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之际,诉答程序的建构当进入我们的视野。 一、诉答程序的功能释义 诉答程序是当事人通过起诉状、答辩状等书状的交换而明确主张的程序。诉答的称谓源于英国古老的普通法传统,曾经在英美法中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尽管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没有诉答程序的称谓,但就该程序的核心内容——诉状与答辩状等书状的交换则跨越法系的不同而为各国民事诉讼程序所共有。当然,如果我们仅仅借用诉答程序的称谓来表达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书状交换,各国书状交换的范围则存在很大的不同。例如美国诉答程序中的书状交换仅限于诉状与答辩状的交换;而在德国和日本,书状的范围还包括涉及双方当事人攻击防御方法的书面文件的交换。如果将美国的诉答程序定位于狭义的诉答程序,那么,德国与日本则可以划归广义的诉答程序。就诉答程序的功能而言,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确定争点。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诉状与答辩状的交换,除具有告知诉讼的最基本的功能外,最为重要的就是确定争点。例如,在英国,案情声明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促进法院和当事人识别并固定案件争点。[1]在美国,尽管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诉答程序原有的确定争点的功能让位于证据开示,但实务中,律师所提交的诉答书状往往能够做到尽量明确、详细地提示事实关系以便使法官因此得以尽早、详细地了解事实,以尽早确定争点。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注重口头审理原则,诉答程序的作用并不突出。不过,在促进审理集中化的一系列改革中,德、日等国加强了对准备书状制度的改革,通过明确规定书状的记载内容使法院与当事人能尽早了解案情并整理争点。 第二是防止诉讼突袭。诉讼突袭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提出新的主张与证据,使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充分有效的攻击防御,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真实最可能发现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袭中。”诉讼突袭显然是违背民事诉讼平等对抗理念的,因而,在原告提交起诉状后,要求被告提交答辩状,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初步表明各自的观点、态度及所掌握的证据资料,从而构筑起防止诉讼突袭的第一道防线,为后续的审理奠定公正、高效的基础。在美国,双方当事人通过诉答程序一经确定了争点,以后的诉讼程序则始终受此制约,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事实主张及证据,都必须与此一致。[3]在德国,起诉状确定了争议的问题,此后只有经被告的同意,才能被修正或变更。 第三是事实与证据的自主开示。诉状与答辩状的交换一定程度上具有事实与证据的早期白主开示功能。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由于不存在英美法意义上的证据开示程序,为了使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的早期能够在更大范围内了解有关案件的信息,为当事人申请证据提供方向并尽早确定争点,往往要求在诉状与答辩状中详细记载案情,并尽可能添附相关的证据。这种详细记载案情与证据的书状交换使事实与证据为对方当事人与法院所了解,实质上类似于英美法中的自主开示。如日本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当事人应在书状中具体记载支持请求的事实与抗辩事实、重要的间接事实,明示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同时提出重要书证的复印什,以谋求主张与证据的早期提出。[6]在德国,原告通常在其起诉状中对案件事实加以全面叙述,指出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并为自己的法律主张引经据典。正是通过书状的交换,使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的初期能够对案件形成大致的认识,为进一步整理争点与证据提供了基础。 二、被告不答辩的后果透视 在我国的审判实务中,被告不按期提交答辩状的行为比较普遍,据统计,被告按期提交答辩状不到全部案件的10%。在传统的审判方式下,由于法院主导诉讼,开庭审理前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而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答辩状仅仅视为发现案情的手段,是否按期提出无关紧要,因此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然而,随着法院职权的弱化与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强调,加之诉讼效率的需要,被告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使原告不能了解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与证据的态度,从而难以对被告的反驳与抗辩做进一步的论辩,诉讼准备难以进行,以致于法院的第一次开庭常常因原告需要对被告的抗辩收集新的证据而影响庭审的效率。为此,近年来,诸多学者希望通过寻找理论上的根据与比较法的资源为我国诉答程序的改造寻找突破口。 尽管两大法系国家均有诉答程序的规定,但对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的后果却作出了不同的选择。在英美法系,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逾期提交的直接后果是原告申请法院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即所谓“不应诉判决”。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情况相对复杂一些。通常,法院不能因被告未按时提交答辩状直接判令被告败诉,如果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没有剑庭或到庭后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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