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规则在欧盟法律体系中效力的新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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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规则在欧盟法律体系中效力的新发展 WTO规则在欧盟法律体系中效力的新发展 ——统一解释原则的确定与适用 吕晓杰 2013-4-1710:45:33来源:《现代法学》(重庆)2008年1期 内容提要:WTO规则在其成员国国内具有何种法律效力这一问题同保护私人从WTO规则中所获得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着紧密的联系。在WTO成员普遍反对直接适用WTO规则的情况下,欧盟法院于最近案例中确立的统一解释原则为WTO规则的国内效力问题的发展带来了曙光。尽管欧盟法院在适用统一解释原则时存在法律解释技术上的问题,这一实践对于其他WTO成员实践的影响仍值得期待。 关键词:WTO欧盟国内效力统一解释原则 作者简介:吕晓杰,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0084) 本文分四部分。在问题提出之后,文章简要介绍统一解释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国家实践及其理论背景。接下来的部分将集中于欧盟的具体实践,重点分析欧盟法院在WTO规则国内效力问题上引入统一解释原则的做法。文章最后将对欧盟实践进行分析评价,探寻该实践对其他国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对多边贸易体制长期发展的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1994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无疑可以作为各国政府协调国际贸易活动管理行为的一个重要成就。目前为止,WTO成员已经扩展至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作为一个“成员驱动”型(member-driven)国际组织,WTO对其成员设定了国际经济管理活动上的诸多义务,而这些义务对于WTO成员内部私主体利益的影响问题也一直没有离开学者和公众所关注的视野,包括WTO规则在成员方国内能够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程度上发挥其国内法上的效力问题。 在国内法效力问题上,WTO诸协议存在不同于一般性国际条约的特点。WTO诸协议规则主要涉及WTO成员对国际贸易的政府管理行为,而WTO规则对成员政府管理行为的义务规定间接决定了成员境内私人(包括个人和企业)的行为模式和经营方式①。WTO成员不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或者怠于履行都会破坏私人在国际贸易活动的各种既定安排,从而损害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测性。 对于私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所获得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在国际层面上,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明确表示,“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②WTO成员可以启动争端解决机制来纠正其他成员违反WTO规则的行为,私人利益可以通过其政府启动争端解决机制得以保证。当然,如果WTO成员政府决定不启动争端解决机制,私人利益在国际层面上也就无法得到保证。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保护私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所获得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局限,引发人们对于WTO规则国内法效力的期待,即在国内层面上,WTO规则可否拥有与国内法相类似的效力,从而在国内司法系统中为私人利益提供保护。 在WTO义务的履行问题上,WTO成员们大多通过国内立法将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纳入本国法律体系当中③。但对于WTO规则的国内法效力问题,大多数WTO成员却采取消极的态度,反对国内法院在审理贸易案件时直接适用WTO规则解决争议,以此对WTO规则的国内法效力加以控制④。以美国为例,作为WTO主要成员的美国,在WTO成立以前从未对GATT的直接适用问题做出明确界定。直到国会通过《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指出,WTO诸协议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不属于“自动执行”(self-execute)条约,法院无法就美国法律与WTO规则的冲突直接适用WTO规则⑤。从国内政策性因素来看,美国国内立法者担心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WTO规则会损害国家在多边贸易协定中主权的行使[1]。 如果把WTO规则的直接适用问题放在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视角中考察,结论亦不乐观。知名学者Jackson教授从多边贸易体制与国家宪政互动的角度指出,允许国内法院直接适用WTO规则会阻碍WTO成员参与更进一步贸易自由化谈判的积极性,因而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长远发展[2]。 美国在WTO规则直接适用问题上的消极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WTO其他成员的决定。欧盟法院在1999年“葡萄牙诉理事会案件”中否定了WTO协议在欧盟范围内的直接适用。欧盟法院在该案中指出,由于美国否认国内法院在审理贸易案件时直接适用WTO规则,如果欧盟单方面认可WTO协议的直接适用,就会使得欧盟在解决与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时陷于被动,失去必要的自由裁量权⑥。 尽管如此,私人利益寻求WTO规则保护的努力在欧盟内部一直都没有停止,欧盟法院近十年的案件裁决也似乎为私人利益的保护透露了一线曙光。1996年“欧盟法院在欧盟委员会诉德国”一案中裁决:不管是否具有直接效力,“欧共体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相对于欧共体二级法律的优先性意味着对于欧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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