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ocx

{合同法律法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ocx

  1. 1、本文档共3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合同法律法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告松石,男,65岁,江州市美术馆画家。 1986年10月8日,原告江州市画店请松石为其作画。当时双方商事实上:被告松石在年内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六幅国画(二幅仁女、二幅山水、二幅花鸟),纸张、笔墨等由原告江州市画店提供。被告松石所作国画规格以原告提供的七尺宣纸为准。每幅国画,原告江州市画店先行给付被告松石人民币500元。第二天,原告江州市画店将预付款3000元及纸张笔墨等送交松石处。但由于松石正心于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画。1986年12月4日,被告松石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学生谷麟,要其代为作画六幅,于年内送到原告江州市画店。谷麟按松石的吩咐赶作国画六幅,于12月28日将画送到江州市画店。但经该画店鉴定,发现这六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松石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肯定不是松石所作。该画店经理李宝华先后两次去松石处,但均未见到松石(此时松石出访未归)。1987年1月4日,松石从国外归来后,李宝华又来到松石处,与松石商量,要求重作,松石执意不肯。于是,江州市画店诉至江州市人民法院。 该市人民法院经过鉴定,确认该六幅国画确非松石本人所作。蝉联后,经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松石同意将原画收回,并于两个月之内亲自给江州市画店作画六幅。 [问题] 被告松石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画的行为为什么不能由谷麟代理? [简析]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原、被告双方商定,由被告松石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画,属于双方约定应当由被告松石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人,只能由行为人本人即松石来实施,所以,松石为江州市画店作画的行为不能由谷麟代理。 23、委托权限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四达留易公司(简称“四达”)。 被告华茂综合经营部(简称“华茂”)。 被告苗捷,男,40岁,职工。 1985年10月30日,“被茂”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合同纸10纸交给苗捷,委托他代购物。1985年11月12日,苗代表“华茂”与“四达”先后签订购销合同3份。合同规定:“华茂”购买“四达”儿童服装、青年男女裤及女式西服共17个品种,2194件,总价款为13336.4元。其中副品有4个品种,499件价款为2836.2元。合同约定,每隔15天结算一次;副品属于一次性削价处理,概不退货;正品中每个品种售出三分之一后,不退货;包装损坏由“华茂”负责赔偿;货物自提。苗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如数提走并交“华茂”销售。但“华茂”没有按约定的期限进行结算。“华茂”将正品部分售出8个品种,84件,价款为725.07元,各品种均未售出三分之一。“四达”多次派人催促“华茂”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结帐,并要求提回货物。“华茂”以合同经办人不是“华茂”的职工及未曾委托其购买不畅销货物灿,拒绝进行结算和汪点货物。“四达”人员及车辆多次空载往返,损失265.34元。“四达”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华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四达”已与“华茂”将货物的正品部分清点完毕并全部拉回;“华茂”将已售出的正品货款725.07元给付“四达”,但包装损失66元未付。“华茂”坚持将合同规定一次性削价不退货的副品退给“四达”,“四达”不同意退货。双方各持已见。 法院审理认为:“华茂”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纸交给苗捷,委托其代购货物,并收取货物,委托关系有效。苗捷代表“华茂”与“四达”签定的购销合同有效。“华茂”违反合同规定,拒不进行货款清算,并要求将一次性削价处理的货物退给“四达”是没有道理的。“华茂”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据此判决:“华藏综合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达”贸易公司所欠货款2836.2元,运费222.7元,差旅费42.64元,包装损失费66元,共计3168.09元。 [问题] 代理人苗捷代理华藏综合经营部与四达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简析] 本案被告华茂综合经营部分给功捷10张空白合同纸,委托苗捷代理组织货源,与第三人订立购销合同,代理关系是明确的,苗捷具有代理权。但“华茂”没有说明代理人的权限,即没有明确交待苗捷购买货物的品种、质量和数量,这属于委托授权不明,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从本案情况看,被告华茂综合经营部与被告苗捷之间的委托代理授权不明,责任主要在被告“华茂”;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也是被告“华茂”,被告“华茂”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苗捷代理被告“华茂”与原告“四达”签订的服装购销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fengbitao52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