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研究中国诸法域夫妻财产制的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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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研究中国诸法域夫妻财产制的比较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中国诸法域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 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确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问题的法律制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是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内容。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范体系,在当代各国的亲属法(或婚姻法、家庭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夫妻财产制,都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地任意规定的。它是特定的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反映,同时,还受着诸如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和其他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大陆(内地)、台湾、香港和澳门诸法域各有其不同的夫妻财产制,这种差异在一国两制下仍将长期地继续存在。对诸法域的夫妻财产制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方向的夫妻财产制立法,有助于选择解决夫妻财产制方面的区际法律冲突的最佳方案。 本文拟就中国诸法域夫妻财产制的渊源、现状和发展趋势等方面,从总体上加以研究和评析,以就正于两岸四地的法界同仁。 一、历史背景和总体比较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主义,传统民法学中向有夫妻一体主义(CovertureSeheme)和夫妻别体主义(SeperateExistenceScheme)之说。古代法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多持夫妻一体主义。在中国法律近代化以前,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与法是以家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夫妻财产关系也不例外。全家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混同,财产问题上夫权、父权和家长权三位一体,妻在财产关系上依附于夫,配偶之间并无有关财产的权利义务观念;凡此种种,都是中国古代的夫妻一体主义在财产制方面的具体表现,它们在传统的中华法系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文化中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清朝末年和中华民国之初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都曾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企图在立法上构筑不同于古代的夫妻财产制。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从立法形式上实现了中国的亲属法包括夫妻财产法从古代型到近、现代型的过渡。上述民法亲属编经过修订后,至今仍在台湾地区适用。 需要指出的是,在三十年代初国民党政府从事大规模立法活动的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也在根据地中进行包括婚姻家庭法制在内的法制建设。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后来的各种地区性的婚姻条例,虽然都欠缺有关夫妻财产制的正面的、系统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条款特别是有关离婚时分割财产的规定中不难看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是以共同财产制为原则的。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略。该法第10条仅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1980年公布的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此有所突破,初步构建了有关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框架,该法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同时又是允许采用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由于现行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尚有许多立法上的空白,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对策,所以,近年来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和妇女界等各界人士一再建议要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并且以此作为修改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海峡彼岸,经过台湾当局立法机关的修订,民法亲属编修正法于1985年问世。该法对原来的夫妻财产制规范体系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妨碍交易安全、与现实的社会条件不合之处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主要是在沿用联合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同时,改善了这种财产制的结构和机能;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中取消了统一财产制,从而简化了约定制的类型。此外,在立法上有所修改或补充的,还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要件、改采分别财产制的理由、特有财产的范围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问题。时隔10年以后,台湾当局立法机关又将修正民法亲属编的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目前已有若干版本的修正草案。 香港地区自19世纪40年代脱离中国的管领后,夫妻财产制以英国法为主要渊源,这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基于居民的构成情况,中国的传统习惯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英国不同于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较早地采用分别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1882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凡1883年1月1日以后结婚的妇女,有权以其婚前所有或婚后所得的动产及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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