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研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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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研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二)确立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的时代背景 我国的行政诉讼起步较晚,行政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行政审判缺乏经验。由于行政案件的审理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难度较大,受到的各种干扰和阻力也较大,加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因此,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简易程序独任制审判模式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只有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才能发挥集体智慧,做到集思广益,确保案件质量。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行政诉讼法作出单一的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行政审判工作的客观情况。 (三)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面临的困难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诉讼向前发展,2007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判机构,配备足够的行政审判人员,到2007年底,除个别地方法院确因编制太少难以达到要求外,基层法院必须保证组成一个合议庭,中级以上法院必须保证两个以上合议庭。据笔者对所在地区法院系统的调研来看,实施过程中难度较大,执行效果并不理想。目前,仍有部分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无法组成一个合议庭,中级法院组成两个合议庭更是困难。从合议庭组成人员看,存在着行政审判人员由其他庭室审判员兼任的情况,甚至存在行政庭庭长由其他庭室负责人兼任的现象,因此,要完全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还存在相当难度。审判实践中,为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往往临时借用其他庭室审判人员,或具有审判职称的综合部门后勤人员,“陪而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成为形而上学,“公式化”痕迹明显。而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而言,由于合议庭系临时组建,借用人员既无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也不重视案件的审理,更不关心案件的结果,因此,案件质量难以保证。而对简易案件而言,由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组成合议庭审理,人为地造成审理周期过长,既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行政机关高效、及时地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更是对业已稀缺、珍贵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合议制很大程度上已被虚置和弱化。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行政管理活动的日益扩张,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与日剧增,单一的合议制审判模式已显得滞后和保守。对所有行政案件,不分类型,不分繁简,一律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必然带来审理周期的过度延长,既增加诉讼成本,又降低诉讼效率,不利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效率 市场经济要求对各种社会资源进行有序配置、优化组合,使之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创造出最大的物质财富。司法资源是国家在司法活动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司法作为一种资源,珍贵而稀缺。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各种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将大量产生并进入司法程序,目前,不断激增的诉讼案件已使传统的诉讼程序不堪重负,如果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普通程序合议制方式审理,虽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但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以浪费司法资源,牺牲诉讼效率为代价的审判模式并不符合审判发展规律。因此,要使业已匮乏的司法资源发挥出更大效能,在制度设计上,对其予以合理配置就显得非常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提出的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实际上就是对司法资源如何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因此,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如何实现诉讼经济,就成为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重中之重。 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能够有效而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既有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也有案情清楚、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对这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既能保证案件质量,又能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同时,可以节约人力资源,让审判人员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从而使人民法院的职权配置得以优化。尤其是在目前司法投入不足,司法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权的运行机制,将难易不同的案件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使现有审判资源发挥更高的效能,不仅显得紧迫,而且十分必要,其有效方式就是在行政诉讼中增设简易程序。 (二)有利于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尖税突出。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加之,受法律传统、历史背景、地理环境的影响,历来,“民”对“官”是敬畏有加,素有“民”不与“官”斗之说。因此,“民”不愿也不敢告“官”,“官”不想也更不愿被“告”,虽然行政诉讼法先于民事诉讼法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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