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法律事务管理规定新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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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合同法律法规}法律事务管理规定新增 案。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岗位:企业法律顾问、法务助理、合同管理员。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三)具备法律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全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等。 第七条集团所属企业可设立法律事务部、专(兼)职法务岗位,负责企业日常的合同管理、法律事务处理工作,直属企业分管经理领导,同时接受集团法律事务部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集团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推行法律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合同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进行风险防范; (四)依法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支持,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及仲裁、诉讼活动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司法务人员、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八)组织法律培训工作; (九)参与审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规章制度; (十)负责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所属企业根据本条规定具体确定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或法务岗位的职责,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制定并推行《合同管理规定》,所属企业应认真贯彻实施。 第十条企业的经济往来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均应当经过企业法务人员或外聘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依约履行合同,法务人员应监督合同履行,参与处理合同争议,避免合同纠纷演变为诉讼案件。 第四章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以确保其合法性。 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公司应先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后方可实施,该等法律意见应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需预先获得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的下列企业行为,所属企业应获得集团公司同意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限额以上的对外投资行为; (二)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行为; (三)限额以上的企业融资行为; (四)限额以上的企业担保行为; (五)需预先获得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企业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就企业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予出具。法律意见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行为的目标、行动方案和步骤安排; (二)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企业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四)降低企业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七)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下列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经过法律顾问参与并审核: (一)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新设公司、改制、解散、清算、破产等活动; (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合资、合作、并购、增资、减资、股权(份)转让等活动; (三)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投资等活动; (四)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限额以上的租赁、融资、担保、资产转让、资产重组、土地整理、招投标等活动;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 第十六条负有决策职责的公司、部门、机构或岗位人员,在做出决策前应征询企业法律顾问、集团法律事务部的意见,体现决策结果的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印信使用申请等,应经过集团公司相应部门的会签。 第十七条集团法律事务部门对有关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相关信息有权进行了解、调查,相关下属企业、部门、机构或岗位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集团法律事务部门应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的,应当出具。 第十九条负有决策职责的公司、部门、机构或岗位人员,对法律顾问、集团法律事务部门的意见,应认真听取;对于集团法律事务部的意见认为不能接受的,应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听取集团法律事务部的意见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章法律纠纷的预防与诉讼(仲裁)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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