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对澳门加入后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般性审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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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对澳门加入后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般性审视 (包括澳门地区在内),也即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已同意该公约广义知识产权界定的范围,但是中国澳门与 各国几乎都毫无例外地将科学发现排斥于法律所保护的排他性的权利之外,不授予科学发现以任何财产权 利。在世界各国立法中,真正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称的“知识产权”的内容都当作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 国家,并不多见。Trips由于是与贸易有关的协议,因而广义知识产权中的科学发现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 权利也没有涉及。可见,各国及trips在概念上认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但在立法上有所 限制。 狭义的知识产权,或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中国澳门已加 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 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目前对工业产权应作比较宽泛的理 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应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版权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等。目前,中国澳门与世界各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于传统知识 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认识比较一致。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正是在对这种狭义 知识产权概念的认识指导下进行的。许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签订,也可以认为是这种观念的产物。而 trips没有规范狭义知识产权中的实用技术专有权的一部分内容,例如“实用新型”。可见,这个协议中 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既非中国澳门与各国通常理解的狭义的知识产权,也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中所定义的广义的知识产权。这一协议中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与国际贸易实践中一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 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相关。 (二)、Trips与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WTO文件的一个附件。WTO的文件可以用一个基本法,两项 程序法与四项部门法来归纳: 基本法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两项程序法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与《贸易政策 审议机制》;四项部门法是《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议与附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议》(trips)《诸边贸易协议》。上述协议除了《诸边贸易协议》,不允许成员挑选,要么全部签 署,要么全部不签。而其中的《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地位很重要 。他与《关贸总协议》(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的地位也是平行的。它也可译为“与贸 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WTO的《知识产权协议》法律框架有七个部分,共73条。主要内容有: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 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 在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也即主要内容)是由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两个方面组成: 一、著作权(版权)方面: 澳门的著作权一直以来主要适用1972年从葡萄牙延伸至澳门的著作权法。事实上,近数十年以来,科技的 速度发展及在著作权方面所兴起的国际新类型均使法律不相适应。而11月25日第4M号法律及5月4日 第17/98M号法令则只能填补其中部分法律漏洞。又鉴于目前存在非法大量复制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 像制品以及将其进行交易的情况,因此,有需要对相关法令进行修订。此现行法规不合时宜的局面,在相 当程度上亦是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澳门承担国际义务而造成的,同时也是非法大量复制计算机程序、 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以及这些交易行为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已达令人难以接受的程度的原因。此外,这种行 为也已对本地区与其贸易伙伴间的关系构成重大阻碍。本地区加入该WTO组织,即须同时受《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约束,而该协议则带来多项义务,其中包括须将域内实施的法规配合《保护文学艺术 作品伯尔尼公约》的1971年《巴黎文本》、以及配合1961年于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 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的义务。基于上述各项理由,几年来澳门政府一直认为有必要核准新法规,并且也 核准新法规,以履行本地区须遵守的国际义务,并同时响应在著作权法方面的现代化需要。 现行的澳门的著作权(版权)包括以下范围:著作权制度有关法例除了《著作权制度》(97M)外, 还有其它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著作权法例、公约和协议,包括有规范八月十六日第43/99/M号法 令第195条至第200条、《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二、工业产权方面 澳门的工业产权被法令第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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