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思考对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几点.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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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思考对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几点 一、要进一步提高和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尽管从1980年开始,已把直接选举范围从原来的乡级扩大到县级,但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均由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则由多层间接选举产生。我国人大选举的显著特点也就体现为以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为主。应该说这种做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由我国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的巨大变化,这种选举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一是过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有时甚至会歪曲选民意愿;二是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须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督。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急需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广大人民能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就需要不断完善选举制,当前最关键的就是要及时提高和扩大直选制的应用层级和范围。这既是理论上的依据,也有客观上的需求,更有实践上的经验。首先,它是马列主义选举理论的一贯要求。马列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集中到一点,就是要真正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并且认为新型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议会更民主的地方之一,就在于它是真正选举产生的。列宁说过“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选举法,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真正的委员会。”(注:《列宁全集》第18卷,第273页。)列宁还说过:“从人民专制论的观点看来,首先必须切实保障充分的宣传自由和选举自由,然后召开真正全民的立宪会议,这个会议应当通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产生,应当掌握全部权力,即完整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应当真正体现人民专制。”(注:《列宁全集》第9卷,第181页。)可见直接选举是列宁强调的真正民主原则之一。 其次,过去一直强调的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民主意识落后和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等因素不应当成为限制提高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正当理由。尽管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比较落后,但我国并不是世界上最落后的国家,经过五十年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的综合国力已大大增强。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等条件,已普遍提高,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也已日益增强。再用经济、文化、民主意识落后和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等因素来限制直选层级和范围已显得过时。前苏联在1936年就开始实行从乡村及市苏维埃起到最高苏维埃止的直接选举。那时他们的经济、文化也非常落后,至少要比我们现在落后许多,而且幅员极为辽阔。印度也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与我们差不多,经济、文化等条件比我们更落后,但印度在1935年就开始了省议会议员的直接选举,1947年一独立后就立即推行全国范围的直接选举。尽管前苏联和印度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它们的经验至少可以说明,直选制和普选制不必完全拘泥于经济、文化等条件的限制,关键还在于组织和选举技术。 第三,我国公民已基本具备比较完全的直接选举的知识和经验。因为我国农村和一般城镇,乡级直接选举制已运行了45年,县级直接选举制也已运行17年,在有下辖区的一些城市,区级直选制也已推行45年,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也已搞了10多年。那么多年的直选已使广大公民积累了比较完备的选举知识和经验。目前,城乡公民对提高和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呼声日渐高涨,这无疑为今后更高层级更宽范围的直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笔者认为,提高和扩大我国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各方面条件均已日趋成熟。目前我们完全可以在两点上取得突破。一是将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省级。除了上述的理由外,主要是因为我国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平均人口为3800万左右,平均面积为30万平方公里。这大体相当于英国等中等国家的规模。若按单名制和人口标准划分,每选区人口大致为9万左右,规模也与英国等国家的选区相当。可见,省级直选制的推行在空域和人口规模上是完全可行的,而关键在于解决组织和技术上的问题。二是要推行乡、县级行政首脑直接选举制。对此,经过10多年基层民主选举实践的农村公民呼声尤为迫切。当然,这关系到修改选举法等有关法律。 二、进一步完善修选人的提名、介绍方式 代表候选人或国家机关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中的又一重要程序。候选人提名过程是否民主,直接关系到整个选举的民主实现程度。1979年尤其是1980年以来,通过对《选举法》、《组织法》的修改,过去那种“上面定名单,下面划圈圈”的状况,已有很大改变。但是在候选人的提名、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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