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法律路与科技苏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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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法律路与科技苏力 苏力:法律与科技——苏力2004年11月9日华侨大学演讲 发表时间:2005-2-1717:37:00阅读数次:534 张义忠副教授(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今天,今天是法学论坛第十三期,我们很荣幸 请到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朱苏力教授(热烈的掌声!) 。至于他的简历,我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了。我就不多说了,更多的时间留给朱苏力教授 。(掌声!) 朱苏力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早上好!很对不起大家,让大家这么早起来,挤 在模拟法庭听讲座,而且还有很多同学是站在这里。到最后,你们可能会失望。当然,我 是不会失望的。因为我是第一次来泉州。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城市,也是一个非常年轻的 城市。我的同学齐树洁教授就是泉州人,当年我们同住一个宿舍的时候,他就给我介绍过 泉州。受邀请来到这个城市,非常高兴。 今天这个讲座是讲“法律与科技”的问题 大家都是学文科的,好像觉得对科技不要太多关心,而也有很多人是恰恰学不了理科,才 学文科的。但是说实活,法律与科技有很多关系,法律的进步与科技联系非常紧密。法律 要解决的是社会的治理问题、秩序问题,以及人们的行为为什么会发生冲突,为什么会有 人犯罪;为什么有人不守信用?像这些问题,仅仅去学习法条是不够的,我不是说学习纸 面上的法律不重要,不是说解释法条不重要,而是说仅仅学习这些东西是不够的,我们必 须要从更多的方面去理解,人们的行为为什么会这样?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去针对人们这些 行为的基本态势,做出一些良好的分析,才能够采取一些恰当的措施。 比方说,现在的法律基本假定是人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是法经济学的一个基本 假定。每个人都会在他的行为当中,以某种方式追求他的利益最大化。同样有5块钱,你一 定是买你认为最好的东西,或者是买数量最多的同一种东西,许许多多的关于犯罪的行为 ,关于违约的行为,关于侵仅的行为很多时候都存在这么一个基本假定。这里就考虑到人 性的基本原因。我们传统教科书上说人性善或人性恶,但现实生活中,就不定那么简单了 ,它实际上是假定人是理性的,是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这实际上深深地影响着法律 。但是我们文科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法律学研究过程中,有的时候往往会出现一种非因 果关系,非科学的解释,所以我们要增加对法律科技的了解,能帮助我们去理解更多的问 题。 我现在先讲讲什么是科学,什么是技术。科学和技术是不一样的,在历史上,至少两者是 长期分离的,科学一般是以理解世界为目的的,是强调一种因果关系的理解,是对人类知 识的一种系统思考和整理。在古代社会,科学一般是属于贵族阶层的,教科书上经常会说 科学是劳动人民发现的,其实劳动人民一般是不发现科学的,劳动人民一般发明技术。技 术是在劳动生产中创造发明的,它往往是为了方便或“偷懒”,是为了以同样的精力做更 多的事情,得到更多的便利。因此,太老实的人有时就不太可能有创造力的,相反,人们 总是找一个机会来“偷懒”的话,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就可能产生一些新的技术。整个人 类都是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断前进的。 在传统社会中,技术与科学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有些贵族的有闲人士思考一些关于世界 的问题,而技术是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当中创造出来的;现代以后,由于现代自然科学的 发展,商业制造的发展,加上信息的交流以及电话、电视、书报等传媒的发展使科学和技 术日益紧密地联系起来了,科学就可能直接转化为技术,技术又能为科学的发展提供新的 动力。一般今天认为科学是以实验观察为基础,以发现因果关系为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 主要任务是认识世界,而技术的主要任务是改造世界。 我们可以探讨一下科学对法律的影响。首先是对责任的分配产生重大影响。尽管法律责任 的分配不一定完全受科学决定的,但如果科学发现这个某种因果关系之后,就可能对法律 产生重大影响。比方犯罪学,很大程度上就是研究人的犯罪行为出现究竟是由什么因素造 成的。这有各种各样的解释,有社会学的解释,说是由社会造成的。我们经常在报纸上看 到,一个好学生在14、15岁之前学习成绩优秀,而且一直做班上的班干部,后来偶尔看到 了一个同学给他的黄碟,因此就变坏了,以后下干了犯罪的事情,这里面就有因果关系的 东西。还有一个生物学的分析,学刑法的人都可能听过龙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学说,他去 监狱考察了很多罪犯,发现罪犯与其他人确实不一样,因此他就对这些罪犯骨骼,脑容量 进行测量,然后就得出了一些刑事罪犯脑容量比较小,胳膊比较长等特点的结论,现在这 个理论基本上被否定了的。其研究成果肯定是错的,但思路有一定的道理。 最近30年来,随着社会生物学以及基因研究的发展,对犯罪行为,犯罪倾向有了更多的理 解,国内刑法学界研究不足,但国外对这方面研究已有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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