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法规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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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法规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法规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 蔡庆发 关键词:工伤争议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非法用工 内容提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劳动保障机制法律的一部分,工伤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工伤待遇同时具有保险法律关系特征,在因工作受伤中,除法定的免赔责任外,义务方均应承担责任。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缺陷:企业不参加保险的没有惩罚性条款,没有惩罚就没有权威,不利于义务主体的遵守,达不到立法的目的,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职工参加保险和非法用工的工伤职工,在待遇上比依照法律参加保险的要低,甚至没有保障,违反了法律的统一性,会鼓励用人单位违法;未参加保险的工伤认定走行政性的工伤认定程序没有法律逻辑基础,不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以宪法和劳动法法律为基础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工伤保险的立法基础,也是职工依据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权利来源。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上无疑是要体现前述法律的精神,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的立法目的就是从法律上为工伤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如果法律的最终目的不能达到,则立法的技术上或者说道德上就出现了问题。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很难实现其目的。要认识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对工伤保险的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特征有充分的认识,看看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实行能否达到立法的目的,然后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法律意义、法律特征。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伤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不仅仅是赔偿性质,还有物质帮助性质。具有社会保障性,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工伤保险,顾名思义,包含了工伤和保险两层含义:工伤,就是职业伤害,是指因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有关的突发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者因工作环境和条件长时间侵害职工健康造成的职业病,它不同于一般的伤害最根本特征,就在于它是与工作有关。保险是指因同类危险威胁的人或者责任人为满足其成员损害补偿的需要,组成双务性的共同团体,进行合理聚资,对危险所造成损失进行合理赔偿,达到分摊风险的作用。工伤保险的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保险:它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双务性只体现在责任人(用工方)与保险机构之间,但受益人只能是工伤职工;它是带有福利性质的保险,有政府对保险基金支付的保证和补充;体现对劳动者的保障机制等。 (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法律意义 1.有利于保障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由于用工单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与成功均有可能,如果企业破产,则工伤职工的待遇得不到保障,把工伤保险待遇与用工单位分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分散风险,提高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工伤事故发生后,支付的工伤待遇较高,企业可能很难承担,通过保险的方式,可以分摊风险,提高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 3.缓解矛盾,减少诉讼。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工伤待遇全由用工单位承担,利害关系直接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产生,用人单位怠于支付的可能性大,不利于工伤职工利益的保护,工伤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转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的利益冲突就减小,因此发生的诉讼就会大大减少。 (三)、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特征 1.工伤保险的主体。工伤保险的投保主体是用人单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保险费,劳动者不承担保险费,用人单位是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是法定的投保义务主体;工伤保险的受益主体是工伤职工,职工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法定的权利主体;工伤保险的保险人是社会保险基金组织,投保人将保费依据法律规定的比例交到社保基金,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职工的受伤情况依据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另外,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还有部分工伤经济赔偿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所以用人单位仍是依据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人。 2.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商业保险是自由保险,商业保险的客体直接指向是指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是法定保险,法律直接规定了主体的行为,如投保人的投保缴费行为,保险基金接受投保、建立保险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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