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问题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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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问题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 要是依据各项“民事政策”。所谓“民事政策”,是指“党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1],例如,政务院于1950年10月20日发布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为了使“民事政策”能够成为法院裁判的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定时期的“民事政策”加以归纳、整理和解释,作成指导法院裁判工作的解释性文件。这样的文件,称为“意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63年8月28日)。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 中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纠正“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极左错误,放弃“人治”,实行法治。相继制定了若干重要的民事法律,初步形成一个民事立法体系。这个民事立法体系,分为以下层次:第一层次,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二个层次,是各民事特别法,包括属于债权法性质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属于家庭法性质的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担保法;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第三个层次,是民事法规,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国内航空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条例等。第四个层次,是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民用航空法中关于民用飞行器权利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地产抵押的规定等。 (三)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法律法规 按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为财产法。财产法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部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债权法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发展市场交易开始的,[2]因此比较重视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规范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法规,相对而言要完善一些。[3]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物权法立法明显薄弱和滞后。 属于物权法性质的现行法律法规有: 1.民法通则 中国现行法体系中,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法律,是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典,也不同于民法典的总则编。它包括9章156条。即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其中第一、二、三、四、七章的内容相当于民法典的总则编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了列举性规定,其中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法律规则,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71条)、财产所有权的移转(第72条)、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定(第78条)、关于埋藏物和遗失物的规定(第79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83条)。 2.民事特别法 有关物权的特别法有:(1)1995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同年10月1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另在第七章有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定义性规定(第92条)。(2)1992年11月7日主席令第6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3)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5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3.财产管理法 现行的若干财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律性质,但其中往往有关于物权的规则。(1)1986年6月25日通过,1998年8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二章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2)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二章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定;第四章关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的规定;第五章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规定。 4.行政法规 按照中国的立法体制,国务院有行政立法权。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文件,统称行政法规。有关物权的行政法规主要有:(1)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主要是其中第二章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2)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包括8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划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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