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法三立法质量与质量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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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法三立法质量与质量立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立法质量与质量立法三 司法机关的立法作用近代以来,司法机关通常是指以审判和法律监督为职能的国家机关。但实际上,许多国家的司法机关还有相当的立法权,也是现代国家的立法主体之一。它在主要行使司法职能之外,也对立法发生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其一,通过司法审查对立法发挥作用。司法审查是法院审查立法和行政活动是否合宪、违宪的专门活动。经审查被认为是违宪的,就是无效的。不少国家的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它们实际上对立法享有监督权、选择权、废止权。司法审查权有的归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拥有,有的归宪法法院拥有。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法院,有的可宣布议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有的既可宣布议会的法律违宪无效又可宣布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违宪无效;有的居于立法和行政机关之上,有的与立法和司法机关处于相互制衡的关系之中。意大利宪法法院的首要职责,就是监督和裁决法律、法令和其他法是否合宪、违宪和在多大程度上违宪,它实际上位居于立法和司法机关之上。 其二,创制作为法的渊源的典型判例。这一现象发端于英国,后为美国接受,进而成为整个英美法系的一个主要传统。但在美国,判例法从来没有获得它在英国所达到的那种绝对权威性。联邦法律的绝大部分都已是成文法,判例法在联邦法律中只存在于与联邦政府活动直接有关的某些特殊范围。判例法主要存在于州法律中,而州法律中很大一部分也已成为成文法。在诸如税务、市政管理、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现代事务领域,无论是联邦的还是州的法律,一般都是成文法。至于刑法领域,根据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的原则,全部是成文法。 其三,解释法律、法规以申立法之义、补立法不足、代立法之用。有的国家的司法解释,解释主体只能是最高法院或最高司法机关,解释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法,解释的目的不超出弥补立法的不足。另一些国家的司法解释则不限于这些。美国的司法解释是一种权力很大的解释。美国联邦法院有权对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成文法和判例法作出解释。 其四,向立法机关直接提出法案因而正面参与立法,以及根据立法机关的委托直接立法。美国国会把制定民事、刑事及上诉程序方面的法律的权力授予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曾经而且经常行使这些权力制定和修改诉讼程序法。但司法机关的提案权和授权立法权比之司法机关在以上三个方面的作用和影响,则明显不及。 司法机关作为立法主体,在不同国家所形成的制度颇有不同,这些制度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完善中国立法主体体制,有必要研究和借鉴国外这方面的制度,使我们的司法机关在与立法发生关系方面,不仅走出仅仅是或主要是侵越立法职权的路径,而且也能发挥对立法的正面作用,包括通过司法审查和法的解释对保障立法质量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关于法的形式、名称和调整范围的立法 任何法都有形式、名称和调整范围问题法都需要采取一定的表现形式,例如以宪法、法律形式表现,或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形式表现。每一种法的形式又总要冠以一定的名称,比如称为法、律、条例或称为规则、细则、办法。而无论哪一种形式、哪一种名称的法,又都有其应有的调整范围,例如,以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事项为调整范围,或以行政管理、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之类的事项为调整范围。这些不同形式、名称和调整范围的法,应由不同的立法主体产生,它们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解决不同的社会问题。它们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占据自己应有的地位,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从不同的侧面共同担负着法所应当担负的使命。 法的质量与法的形式、名称和调整范围法的质量问题同法的形式、名称和调整范围问题,有明显的关联。如果一国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立法主体,所能采取的法的形式、法的名称没有区别,它们制定的法在调整范围方面没有必要的界限,则该国法的形式体系和法的部门体系亦即法的体系便是紊乱的。在这种紊乱的情况下,立法者难以清晰、恰当地运用必要的法的形式、名称来解决立法调整的问题,法的形式、名称与法所调整的内容,便可能经常出现文不对题的情形。法律可能经常规范了属于法规、规章规范的事项,法规、规章可能经常规范了属于法律规范的事项,于是上位法越俎代庖地解决属于下位法解决的问题,下位法侵权性地解决属于上位法解决的问题,这种现象就会比比皆是。在这种紊乱的情况下,立法质量不待说是难以得到保障的。 因此,必须看到,为保障立法质量,立法者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使所立之法获得适当的、科学的形式和名称,调整应当由这种形式和名称的法调整的事项,而不使所立之法采取不适当的形式和名称,解决不适当的问题。完好地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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