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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法律诊所实践总结
法律诊所实践总结
劳动与工商法律类百问
汇总人:李露于恒姝郭策王驰俊
问: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2、问:劳动法对女工产假有何规定?
答:《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3、问:外资企业可以在女职工孕、产期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在试用期或任何其他时期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三期”内违纪的除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4、问: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之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问: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答: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6、问:参加工作有年龄限制吗?
答: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问:劳动法对企业裁减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8、问:对于加班,劳动法有规定吗?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9、问:对于加班工资,劳动法有没有什么规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0、问: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17条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20条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11、问: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答:根据《劳动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总结如下: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处理:
(1)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2)申请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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