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国际金融业务中的法律问题.docx

{合同法律法规}国际金融业务中的法律问题.docx

  1. 1、本文档共1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合同法律法规}国际金融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Arbitrage)、投机(Speculation)、规避(Avoidance)等。最重要的还有Synthetics,其汉语意义较难确定。Synthetics的功能是减少交易成本、规避管理限制和转让限制、增强流动性、减少法律障碍等与物权相关联的不利因素,但是其弊端容易遭到司法排斥,尤其是它无法复制与物权相关联的权利。例如,通过股权衍生物获得的股票不能享有投票权;保险衍生物无法取得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等。 资产与风险同时转移的金融安排是指,风险的承担者以出资的方式承担了风险。主要包括贷款和资本市场上的融资。例如,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后,随着金融资产(货币)的交付,银行便负担了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前一种简单的安排是以承诺来承担风险,而同时被担保者又承担了担保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风险。例如,担保人、保险人、保函的出具人等都是承诺在违约时或出险时弥补对方的损失,但是他们都有可能违背承诺。而这种金融安排则不同,是以先予交付资产的方式承担风险。这种金融安排方式主要是与企业融资相关联的。融资的方式根本上分为两种,既债权式(Debt)和股权(Equity)式融资。主要手段包括贷款(辛迪加贷款)、资本市场融资(债券和股票)和基金。 对冲是指,在相互间拥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之间,一方可以用己方所有的权利去冲抵所负有的义务。对冲主要包括三种:更新对冲(Novationnetting)、终结对冲(Closeoutnetting)和结算对冲(Settlementnetting)。与对冲紧密关联的法律问题是企业破产和对冲债权的转让。更新对冲是在相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变更合约按照结算规则(Clearingrules)达成一系列新的同类协议。其基本原理很容易理解,在第一个交易中甲方欠了乙方1万元,而后来的交易中乙方又欠了甲方7000元,这样甲乙双方可以达成新的协议加以更新原先的协议,新的协议对冲了双方债权债务,甲方只要归还乙方3000元即可。基本原理如此简单,似乎并无法律问题。但在实际金融交易当中,按照这种基本原理而发生的对冲,数额庞大、交易频繁,不仅有基础的合同法律问题,还有跨境交易的法律冲突,尤其当甲乙一方破产的时候,法律问题就更加不可避免了。关于破产,破产方的财产将在所有债权人当中平均分配(paripassu),其债务恐怕就不会再被用来和某个个别债权人单独对冲。对冲在金融世界中地位显赫,不能简单地遭到破产法的否定,而各国的破产法又千差万别,所以当对冲涉及破产时,法律问题则非普通法律专家所能够有效解决。再有,当甲乙一方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时,另一方能否要求与受让的该第三人继续对冲呢?这种第三人被称为插足者(intervener)。更新对冲仅限于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类的,且结算日相同的交易,而终结对冲不限于此,只要一方破产或者发生违约,则双方的一切债权债务无论是否到期,一律对冲。终结对冲是回购协议、抵押贷款、远期合约、期权中的重要环节。欧盟“金融担保指令”④规定终结对冲具有三个特性:(1)违约;(2)未到期债务的履行提前至违约之时;(3)非货币义务转化为债务。结算对冲相对简单,它并不改变各方的义务。对冲是目前较为核心的金融安排,其日益上升的地位直接导致了物权概念在金融安排中一路下降的趋势。 以资产为支撑的金融安排是指:信用风险由特定的资产来加以化解。例如,在借款关系当中,在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的条件下,贷款人的风险便由抵押物承担了。这种安排包括公司资产、担保、准担保(Quasisecurity)、物权主张、资产证券化、证券的间接持有和金融抵押物等。其中有三点值得注意:(1)准担保的特殊安排,它一方面以抵押物为担保形式,另一方面意在避免抵押登记等手续和物权法律的地域性,因而在跨境交易中充当了重要角色;(2)资产证券化当中对信用衍生物的使用,例如使用synthetics为证券化创造所必需的现金流;(3)金融抵押物在欧美市场上繁杂的政策规制,不断地放宽对浮动担保(Floatingcharge)、抵押登记、以预期收入(Receivables)做抵押等的限制,一方面使金融安排更加便利,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却放松了监管。 金融法体系的以上四个部分是互相交织渗透的,共同服务于金融安排的根本目的——转移风险。 二、金融法律安排的根本目的和特性 金融法不是银行法,它们属于不同的门类,所以对金融法的理解必须跳出银行法的局限。金融法更不是金融机构管理法,金融机构是金融法的重要参与者,但是金融法是包罗万象的,是所有商业安排的重要手段之一,金融法律安排的根本目的是转移风险。金融法将一切形式的风险转化为信用风险,再让信用风险在风险承担者之间流动,而风险承担者之所以愿意承担风险则是为了赚取利益。例如,投保人为了解决房屋失火的

文档评论(0)

fengbitao52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