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的赠与可依法撤销.docx

  1. 1、本文档共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附义务的赠与可依法撤销 原告陈沛新姜圣英夫妇 被告 陈永康(原告之子)徐建兰(原告儿媳)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夫妇经批准,于1987年间用自己劳动所得建筑了二层楼房一幢 ,并以陈沛新名义领 取了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当时被告陈永康尚在校读书。 1997年8月29日,两原告与被告陈永 康以谈话记录形式形成协议,内容为:亲小孩多次要我们把房子分割给他 ,做老人的对他有看 法,因而房产权未给他,现他再三要求给一楼一底产权 ,并表态今后孝敬老人,故通过商量,订如 下协议:父母愿给儿房屋西侧一楼一底 ,东侧一楼一底有父母自己权利。楼梯借给儿走 ;父母 生病,儿媳负责侍侯、用钞票;年老后要儿媳按国家对老年人爱护法条款执行 ;如儿媳平常真心 孝敬老人,十年后东侧一楼一底也给儿 ,如儿媳平常不孝敬老人,甚至虐待,儿媳休想得一点财 产,包括已给的房屋也要收回。被告陈永康在上写上同意父母意见。同年 9月9日,两原告出 具内容为房屋来源差不多上我们夫妇辛苦所盖 ,现女儿出嫁,儿已年大,儿多次表态孝敬老人 不让老人受气,经商讨,同意亲小孩继承我们的房产权,将房产权人陈沛新改为陈永康的房屋 所有权具结书。被告陈永康持此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更名手续。 1998年,两被告结婚,将房 东侧一楼一底作为其婚房,西侧一楼一底留给两原告住。 2001年11月8日,被告徐建兰与原 告姜圣英发生争吵,致婆母右手指裂伤,缝合5针。原告姜圣英治伤期间,被告陈永康未曾看望 侍侯,伤了两原告的心。两原告遂以其房是儿表态待好老人为前提而给予被告的 ,现两被告辞 按协议执行,我们尚健在,有权收回房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产权再更名到其名下。被告陈永康 以其与两原告是析产更名到被告名下 ,已不存在财产权属纠纷而拒绝再更名。被告徐建兰提 出其不是本案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之房建筑时,被告年幼在校,无收入,该房屋属两原告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及两原告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具结书中均无析产内容 ;原告出具的具结书虽有同意被告继 承,但不符合继承的要件,应属原、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两原告所赠房屋是附有条件的 ,虽两 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被告陈永康已同意了赠与,但该赠与是应被告的要求,并以待好两原告为 条件,如不待好原告,原告随时能够撤销赠与。现被告的行为造成两原告辞满,两原告依法有权 利变更原先的意思。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 ,要求将房产人姓名复原,符合原先订 立协议的本意,而且也爱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判决支持了两原告的请求 ,准许争议 房产权更名复原。因被告徐建兰主体不适格 ,而驳回了原告对其的请求。 管成祥 点评: 原告诉讼请求是要求将争议的房产产权人复更名到其名下 ,被告则以原更名是析产为理 由拒绝再更名到原告名下,这都讲明争议房产在更名为被告陈永康之前是记原告名。能否复 更名到原告名下,要紧看原更名为被告陈永康是基于什么法律关系 ,也即原告实际上是要求撤 销针对争议房产原所发生的产权变更民事法律行为 ,应当以什么为依照来撤销。 争议房产原更名为被告陈永康,是基于原告与陈永康之间的谈话记录协议和原告出具的 具结书之法律事实。从其内容看 ,协议表明的内容是亲小孩向父亲要房产 ,父亲以一定的条件 表示同意给予。由因此生前给予,其法律性质即为赠与;因要求被告方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故又 属附义务的赠与,或者讲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但具结书又表明了继承的字眼 ,因是生前将产 权人陈沛新改为陈永康,故不可能因继承的字眼而将该产权更名事实认定为是继承 ,应依前协 议之实质而认定该产权更名事实是基于原告的附义务的赠与。被告抗辩以析产 ,意在争议之 房产原就属其与原告共有,前述事实是共有之析产。于此,假如原争议之房产确属其与原告共 有,则该析产行为不存在可撤销的咨询题。但事实表明 ,争议之房产原并不存在被告与原告共 有的咨询题,故被告该抗辩不成立。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赠与撤销情形 ,原告所提出的被告辞按协议执行的 理由,属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之情形 ,此与前述认为原告所为行为是附义务的赠 与是一致的,本案原告撤销权及其依照均在此条件规定。 退一步看,被告是原告之子,依法对原 告负有赡养(扶养)义务,即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原告作为赠与人,也是有权依同条关于对赠与 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规定 ,要求撤销其赠与的,不管哪种撤销,只要成立,均发生产权恢复 原状的法律后果。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xiaozu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