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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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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行政不作 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探讨 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针对目前行政机关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本文作者就行 政不作为的的概念、构成及诉讼和赔偿问题做一简要阐述,以期与大 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不作为法律探讨 近年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的诉讼案件呈现日渐增加的趋 势。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负有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如何防止或减少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发生,也是目前我们应当予以 重视和研究的问题之一。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 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 能是违法的。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 的 “中空”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 蔽性。目前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理论研究尚属薄弱环节,有鉴 于此,笔者意略抒拙见,以作引玉之砖。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有作出相 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 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其突出的外在表现是逾期性、无形 性、非强制性。 逾期性是指,行政主体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 限内没有作出法定程式的行为。无形性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 对人的申请,要么既不口头答复(解释、告知),又不从程序上 予以书面答复(解释、告知)或从实体上予以办理(履行义务); 要么只是口头答复(解释、告知),但不按照法定程式予以书面 答复(解释、告知)或予以办理(履行义务)。非强制性是指, 行政不作为本身不具有直接设定义务或剥夺权利的内容,行政相 对人没有必须履行义务的负担,行政主体不能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学术界对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问题有着不同的主张,但从 学理探究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相统一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行 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是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了实施 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对照《行政复议条 例》第九条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态度是, 行政主体只在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依法履行时,才构成行政不 作为;行政相对人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怠于行使职权 的,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而构成渎职)。故而对于行政相对人 向公安消防机构请求灭火救援、申请消防建筑审核和验收等行为 均属合法申请范围。 二是职权要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 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 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若 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被申请的公安消 防机构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例如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发放抚恤金; 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 管理权限——地域管辖、事务管辖和属人管辖范围内,申请人不 按管理权限要求行政主体作出一定行政行为,被申请的行政主体 不予办理或答复的,申请人不能以其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期限要件——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 实施一定的行为。 公安消防机构为一定行为的时间,《消防法》尚没有统一的 规定,但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消防法规、法规中针对不同的申请 事项大多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 防条例》的第 17 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装饰、 装修)的消防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一般工程在 10 日内审核完毕;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在20 日内审核完毕,遇 有特殊情况,审核时限可以延长 10 日。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 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 施工”。公安部第73 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 16 条规定: “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 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 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 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9 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 请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主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 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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