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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我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的两项经营者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经营者义务,对于消费者遭遇网购陷阱、维权举证难、个人信息被泄露等诸多问题从法律层面得以解决。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义务。进一步完善经营者“三包”义务;网购平台先行赔付义务;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缺陷产品召回义务;诚信经营义务;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举证等义务。新修订的经营者义务,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本人主要从“三包”义务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举例说明。
案例一:经营者逃避“三包”义务
“双十二”购物节时,李先生在某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床被套,色彩鲜亮,价格便宜,李先生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可收到货后,床单颜色与图片相差较大,李先生觉得床单质量也不太好。于是便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可店主告知“本店购物只换不退”。
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中的李先生有权要求退货。网店有义务为李先生办理退货。
案例二:经营者履行了缺陷商品召回义务
王先生购了台电饭锅,使用一个月后发现有漏电现象,王先生觉得产品有质量问题。向厂方投诉,厂家经检测,发现电饭锅接地措施不合格,容易造成人体触电危险。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厂家按规定发布公告,告知消费者这批同型号电饭锅有问题,现需要召回。之后停止销售,最后将王先生的电饭锅及售出的产品收回。
这个案例的经营者,按照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动履行了缺陷商品召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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