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保险公司会计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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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1998 年 12 月 8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0 号文发布* *此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和加 强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保险监管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我们对 1993 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93]财会字第 07 号)进行了系统地修订。现将 修订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布置 所属保险公司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保险公 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函告我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三章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附 录: 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 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 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 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 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 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 15 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 3 个月内报出。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 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 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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