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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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内容;1 基本概念;合同订立原则;■ 自愿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与谁订立合同自愿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内容 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 公平原则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 诚实信用原则 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者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履行合同时,要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后,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后契约义务 ■ 合法原则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分类(六大类);■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 主合同与从合同——按合同间的主从关系; 合同的订立过程: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合同成立) ;■ 要约邀请 ☆ 内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 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要约(如投标文件)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必经阶段 ☆ 发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是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内容具体确定——应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能逗你玩) ;■ 要约的法律效力 ☆ 要约的生效时刻: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收到生效,非发出生效) ☆ 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 ■ 要约的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还没有到达受要约人时,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的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 ☆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承诺;要约—承诺规则: 一、要约撤销的时间限制 可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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