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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关税法律制度;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关境VS国境;(二)关税的特点 ;;(三)关税的分类;2.财产税和关税;3.从量关税、从价关税、混合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滑动关税;4.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5.固定关税和协定关税; (四)关税的历史沿革;二、关税法概述;我国关税法律制度;一、关税的纳税人;二、关税的征税对象;三、关税的税率;2.税率水平; 3.税率计征办法 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都实行从价税,1997年7月1日起部分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二)出口税率;三、关税的???税依据;四、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复合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完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率=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五、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税率分为10%、20%、30%、50%四档:
;六、关税的减免;(一)法定减免;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等,在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纳;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免征或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纳税主体申报进境,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纳税主体申报出境,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原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 无代价抵偿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但有残损或质量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不常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按章征税;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12.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二)特定减免税; 目前的特定减免税项目主要有:
(1)教科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款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包括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产品、进料加工产品;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6)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8)进口设备;
(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三)临时减免;我国关税的征收和管理; 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 小时以前
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关税退还、补征、追征;(二)补征和追征
性质:行政行为
补征:在纳税人少缴或漏缴关税的情况下,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税款。
追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形下,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并加收自缴纳税款或自放行之日至追征之日的滞纳金(万分之五)。;三、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四、纳税争议及其救济途径;我国船舶吨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自有船舶的所有人和租用船舶的使用人
计税依据:
船舶注册净吨位
减免:
对以下各种外籍船舶.免征船舶吨税:
1.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
2.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属于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客货的;
3.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之泊定埠船、浮桥宽船及浮船;
; 4.中央或地方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5.进入我国港口后24小时或停泊港口外48小时以内离港并未装卸任何客货的船舶;
6.来我国港口专为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并符合上述第5条规定的船舶;
7.吨税税额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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