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汽车消费信贷法律实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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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汽车消费信贷法律实务;第一节 汽车消费信贷的法律规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法律依据;在《合同法》中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合同法》是肯定分期付款销售这种形式的。 我国2008年1月30日起施行的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汽车信贷的有关操作原则、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汽车消费信贷操作层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其他法律规制;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保证汽车消费信贷试试和规范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1)法律层面的规则 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民商事法律活动中,受到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的规制。在民商事活动中,汽车金融公司作为平等主体与客户进行协商,与消费者就汽车消费贷款等服务事项签订相应合同,汽车所有权的转移,汽车贷款保证保险的等方面,都受上述法律法规规制。;(2)部门规章层面的规制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在2004年8月联合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是汽车消费信贷法律法规的主干。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以及商务部等部门颁布了一些具体的部门规章,包括有《关于汽车消费贷款计结息问题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5月21日颁布),《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中国保监会1999年8月30日),《关于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2004年1月15日),《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国银监会2008年1月3日)等。;(3)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章层面的规制 全国各省市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汽车金融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发展情况的不同,也颁发了相应的规章。这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所属规章,主要是针对汽车消费信贷中???突出问题而做出的一些加强管理的规制。 ;第二节 汽车所有权的转移;汽车分期付款销售有两种方式:一是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销售。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在分期付款购车行为生效后,汽车的所有权即归买受人(即买车人)所有,但该汽车必须作为出卖人(即卖车人)残余债权的抵押,出卖人享有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二是所有权保留式分期付款销售。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在买受人未交清全部价款之前,汽车所有权由出卖人享有。在买受人支付最后一期价款时,汽车所有权即归买受人所有。;在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购车中,汽车所有权自汽车交付时转移于买受人所有。这与一般商品交易惯例及法律规定一致。 在所有权保留式分期付款购车中,依双方当事人的特约,所有权自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后开始发生转移。对于这种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方式,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认为,这符合法律对所有权移转时间可以特约的规定。 ;一、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销售的所有权问题 ;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后,卖车人据此将汽车交给买车人,买车人对汽车拥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可以驾驶、出租、转让。依据《担保法》,转让时应当通知卖车人,没有通知的,转让无效。通知仅是告诉,至于卖车人是否同意,对转让不产生影响。;抵押汽车担保的欠款款项,以抵押合同为准;合同没有订明的,依据担保法,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卖车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在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中,无论是一般抵押还是特殊抵押,汽车的所有权在汽车交付时转移。这是毫无疑问的。 ;二、所有权保留的汽车分期付款销售;;出卖人虽然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此不过为确保价金债权而已,实际上买受人已占有、使用、收益标的物,所以标的物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的同时应由买受人负担。总之,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销售,纯属销售范畴,并非在销售之外并存着租赁关系,价金完全清偿前,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不得类推适用租赁或使用借贷的规定。;;三、破产与汽车强制执行;(1)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购车情形。以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购车的,汽车所有权属买受人。故在买受人破产或财产被强制执行时,汽车应属于买受人的责任财产,列入破产财产或被强制执行财产。出卖人不得行使汽车取回权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出卖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因出卖人对汽车无所有权,故汽车不应列入其责任财产。但对买受人尚未给付的残余债权,可除去利息、将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2)汽车所有权保留情形。以汽车所有权保留方式分期付款购车的,买受人对汽车无所有权。在买受人破产或财产被强制执行时,汽车不属于买受人的责任财产,出卖人可以行使汽车取回权。在被强制执行时,有权提起异议之诉。;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因不能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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