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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业产权法;6.1 工业产权法概述; 传统财产权:人们对有形财产的权利。如:房、地所有权,牛、马、羊的所有权等。
(二)现代财产:除传统财产外,包括:专利、商标、技术秘密、著作权、信息资料、商业秘密、货源标记等。
现代财产权:除包括传统的财产权外,还包括现代的财产权,或叫知识财产权。
在某行业或某些方面,知识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有形财产。; 2012?最佳全球品牌价值排行榜前十名(单位:百万美元)
;二、工业产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三、工??产权法;第一条 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
(1)参加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工业产权联盟。
(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型式、外型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3)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
(4)专利权应包括本联盟成员国法律上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权,如改进专利权、补充专利权和补充证书等。;《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3、独立性原则
各缔约国独立地按照本国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以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不受该项申请是否已在其他成员国已授予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的影响。
4、强制许可原则
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内或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内,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而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任何第三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发给强制许可证,允许申请人实施。
这种强制实施人仅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专用权。
取得强制实施许可权的人,应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三)《专利合作条约》;(四)《TRIPS协议》
全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贸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于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
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大成果,世界知识产权领域中最新的,也可以说是保护程度最高的国际条约。
协议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几乎所有知识产权的内容都纳入了保护范围,在保护期限、权利范围和有关使用的规定方面均超过了现行的其他有关公约;协议规定的实施程序颇为详细和系统,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和临时程序;协议将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是其他有关公约不具备的。
;知识拓展WTO协议框架图;(四)我国工业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 案例讨论(一);6.2 专利法; 新《专利法》修订说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一)背景
(1)为适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中对专利制度的要求。
(2)现行专利法已经在很多方面不适应目前的需求。
(3)认真总结国家专利工作和专利法制建设20多年实践、充分掌握现行专利制度的一些优缺点的基础上,在我国能够承担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更多义务的情况下开展修订工作,更加突出了我国的一些特色。
(二) 亮点
(1)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
(2)把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混合新颖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提高了专利的授权标准;
(3)为了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修订重点
(1)是鼓励创新能力的提高
(2)是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三〉专利法的主体、客体
主体:哪些人能够申请并获得专利权
1、发明人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1)发明人:对某一产品或某一方法提出一种在实践中能够解决技术领域中某一新问题的新设想和新方案的人
(2)共同发明人:共同研制成功同一发明创造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每个人都作了实质性贡献
本质属性: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2、合法受让人:从民法上讲,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可以依法转让;但人身权部分不能转让。
合法受让方式:赠予、买卖、继承等;3、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人
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执行所在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
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设备或者物质帮助做出的发明创造。
(1) 在本职工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
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
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除职务发明外,均为非职务发明。
归属:
职务发明: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由单位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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