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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格式合同;相关案例
案例5—1:一投保人为自己投了100万元的长寿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突然患了“左肾细胞癌”而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规定:投保人一侧肾切除给付40万元。但该投保人据此理赔时遭拒付。保险公司说:你看清楚,标准规定的是“意外伤害”而不是“疾病伤害”,不能赔。投保人问:保险合同不是约定疾病造成的残疾可以获得赔偿吗?
;保险公司答:你再看清楚,这是指全残,你一侧腰子没有了,至多算半残。投保人又说,那保啥险呢?你两侧腰子???拿掉了,就是全残,能获赔100万。投保人说,那我不死了吗?
案例5—2、张某把一件购买了4个月的价值1200元的白色羊绒衫送到某洗衣店洗,衣服被洗破。张某要求该店就此做出赔偿,但店方称只能按取衣凭条上面所载明的按照洗衣费价格10倍金额做出赔偿,即这件羊毛衫的洗衣费是10元,只能对张某做出100元的赔偿。;案例5—3:某保安公司的雇员王某在某音像制品公司的厂房内点火取暖,酿成火灾,把工厂烧为灰烬。音像制品厂要求保安公司赔偿,保安公司提出,在双方订立的合同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保安公司在选择雇员时尽到了适当的注意和监督义务,对雇员由于粗心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问:如果保安公司能够证明其在选择雇员时尽到了适当的注意和监督义务,是否要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案例5—4:原告是一位经营农场的农民,被告是某种子公司。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某高产玉米种,但种下去后根本不起作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8万元,被告则称,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被告对此种情形只需承担退还5000元购买种子款的责任。双方为此发生诉讼?
问:法院应当如何判处此案?;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是以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法国法因注重相对人在缔约时仅能毫无变更地对他方事先提出的合同条款予以附合的过程,而称之为附合合同。
德国法因注重其对不特定人的普遍适用性而称之为一般合同条款。
;英美法因注重其合同内容的定型化而称之为标准合同 。
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和合同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进入20世纪后广泛适用于垄断程度较高的公用事业领域。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据有关资料说明,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中,格式合同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生活在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人们,格式合同占他们签订合同的99%。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在格式合同中,要约方一般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它们进行定式经营,并在较大范围内具有专营或垄断能力。相对人则多为广大分散的消费者,具有不特定性。
2、产生方式的特殊性。格式合同条款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一定的社会团体及国家授权机关予以制订,或由当事人一方事先确定。相对人不直接参与合同的制订。
;3、内容的特殊性。格式合同的内容具有规格化和制度化的特点。它所规制的只能是具有明显规律性和稳定性的商品交换关系。它在同等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不因为相对人的不同而不同。
4、形式的特殊性。由于格式合同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阔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因此,格式合同形式固定,一经提出就具有很大的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
5、订约过程的特殊性。由于格式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特殊性,相对人只能对其表示完全的接受或拒绝,不能讨价还价。 ;二、格式合同的两面性
格式合同既有促进交易效率、安全、形式公平的正价值,同时又有限制交易自由、平等、实质公平的负价值。格式合同勃兴的原因在其正价值,人们责难格式合同的理由是其负价值。
1、正面价值
(1)率价值
效率,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人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基本意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人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效率价值表现为:
第一,格式合同内容固定完整、形式定型规范,合同要约方特定而承诺方广泛的特点,使其具备批处理性的条件、既能无须逐条协商而成立一个合同,又能对不同的承诺人同样地、反复地适用,即成批地签订大量的合同,在缔约阶段精简“要约—承诺”之间相互反复协商程序。
第二,在合同履约阶段,由于合同关系基础明确,合同内容和形式标准化,当事人可以合理规划生产和服务经营。而企业经营计划性和合理化有助于改善商品质量及降低价格,增强履行合同能力,促进履约的效率化。 ;第三,在合同纠纷处理阶段,无须就合同争议单个地进行诉讼,而可以采取推选诉讼代表人的方式,其判决结果对所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一个案件中的法律裁决可能为另一些类似案件的解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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