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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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思想:约法即减少法条,省刑即减轻酷刑, 实施黄老的无为而治。 表现: 刘邦仅“约法三章” (杀人,死;伤人、盗,抵罪 ———————古之贼、盗), 萧何《九章律》 仅在李悝《法经》六篇后 商鞅《秦律》六篇后 加《户》、 《兴》、《厩》 刘邦 ; 第二阶段 :独尊儒术,增修法律 ???武帝时,弃道入儒, 就军政、朝政等增修律、令、科、比, 单律就达60章 第三阶段 :兴起律学,加重处罚 汉武帝 东汉初,光武帝减轻刑罚, 之后渐趋严酷,律学却富有成果 ; 启示: 古罗马 中世纪 资本主义 (纵欲、粗俗) (禁欲、崇高) (既物质又精神) 秦朝 汉初 (高祖、文景) 汉武帝后 (法家:太暴) (道家:太温) (后世封建社会 ——儒家:柔刚);二、法律形式 1、律:近似法典。如《九章律》 2、令:皇帝之命 3、科:行政法规(单行法规) (秦之课,后之格) 4、比(秦之廷行事、后之例) 课、科含义:a、条款、法条。如:作奸犯科 b、处罚、法办。如:课以刑法 科之出现:有人认为不是汉,而是三国的曹魏 ; “比”之流行: 第一、生活复杂多变的必然 秦之于战国,汉之于秦,元之于宋…… 第二、法律儒家倾向的必然 引经决狱——董仲舒、应劭(儒经进司法) 引经注律——杜周、杜延年、郑玄(儒经进立法) 董仲舒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 第三、徇私枉法趋势的必然 英美判例法——思维之因 个别,归纳 中国古判例——政治之因 德>法,政治>法律,行政>司法 ; ;第二节 汉朝刑法制度; 第二、亲亲得匿原则 可包庇、窝藏犯罪亲人,但谋反、大逆等除外。 亲亲 魏晋南北朝的五服定罪、存留养亲 其中,卑亲属首匿尊亲属,无罪 尊亲属首匿卑亲属之罪,罪至殊死,上报廷尉 秦朝,则亲属可相诉,有见知不举罪,鼓励告 奸 ; 第三、官犯先请原则 贵族、官僚(300石以上)犯罪(耐刑以上),先奏请皇帝。 尊尊 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入律 秦朝: 字面上,“一断于法”, 破除“刑不上大夫” ; 第四、自首减免原则 “先自告出其罪”,比秦朝细化:数罪并罚中,自首一罪,只免一罪; 犯罪集团中,从犯自首,主犯不免。 如:谋反,通奸,自首谋反,通奸不免 谋反,从犯自首,主犯不免 ;二、刑罚制度的改革; 其中文景刑制改革,贡献甚大。 该改革源于缇萦为父求情。 (淳于)缇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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