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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息费法律风险的防范“防范” VS “规避” 合乎法律原则适用法律规范运用法律方法学会举一反三绝当后息费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绝当后的息费问题 二、息费问题存在的原因 三、息费问题的解决思路 四、解决息费问题的法律基础 五、解决息费问题的法律方法 六、联系沟通 互通有无一、绝当后的息费问题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一)问题的由来1、政策法规 2、法律观点3、省内司法实践(二)典当业界的反应政策法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政策法规 “三、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10、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签订的以房地产、财产权利、动产为其向债务人出借款项设定质押、抵押担保的典当合同,应当认定为借贷合同性质。 政策法规 12、典当企业主张典当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应予保护,但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除外。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护。典当企业主张合同违约金,借款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处理。 法律观点《绝当后息费计算问题》一文 从法理上看,绝当后典当行不应计算综合费用。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将典当综合费用的范围界定为服务费及管理费。而当期届满后,典当行并不存在服务与管理问题,或者说存在服务与管理也是为自身利益,当户当然不应付。法律观点《典当逾期违约金约定效力问题》一文 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非义务,典当行不能要求当户赎当、清偿债务。 既然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而赎当不是当户的义务,约定逾期违约金条款就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省内司法实践 按高院通知执行 判决银行贷款利率四倍 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波及范围扩大 典当业界的反应 灭顶之灾 (天塌地陷)守法高于违法成本(扬恶抑善 纵容恶意拖欠)歧视典当 (高利贷)自我保护 (资信调查 完善协议 到期就诉 执行公证)呼吁反映 (高院 商务部门 初见成效)总体:意见很大 办法没有 二、息费问题存在的原因(一)对典当行认识不够(二)曲解法律 妄创法律观点(三)老眼光看待新问题(四)颠覆主次法律关系(五)简单问题复杂化(六)简单对抗 未雨绸缪(一)对典当行认识不够性质地位功能成本风险 (二)曲解法律 妄创法律观点 赎当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绝当后不存在违约 (三)老眼光对待新事物 传统太过传统 现实相当现实 传统解决也左右不了现实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四)颠覆主次法律关系典当中的抵(质)押 VS 抵(质)押中的典当 (五)简单问题复杂化 文义解释 纠缠条文 典当关系是合同关系 当期是义务的履行期限 赎当是合同的履行方式 绝当后果是特定化的违约责任 (六)简单对抗 未雨绸缪恶法亦法合理规避 三、息费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息费问题的实质(二)思路的探析(一)息费问题的实质 违约责任 责任方式(赔偿损失、违约金) 损失问题(实际损失、可得利益) 高院意见的正确与错误 (二)思路的探析 高院 “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护。” 典当企业主张 → 非典当企业主张 借款期限届满后 → 借款期限内 利息及综合费 → 非利息和综合费 四、解决息费问题的法律基础(一)合同法基础(二)物权法基础(三)典当管理办法(一)合同法基础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合同法基础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基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合同法基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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